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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人口概况

2012-7-4 16:19:20   来源:三秦游综合   进入论坛 查看评论()
    人口增减幅度,从侧面反映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兴衰。洛川人口有文字记载者,始于明代。明洪武二十年(1383)洛川有8960户,82227人。明末清初,由于战乱频繁,瘟疫流行,至顺治十七年(1660)剧减为788户,1644人,数十里地段无人烟可寻。康雍年间,实行将人丁银并入田赋,滋生人口永不加赋的“地丁银”制度,生产逐渐恢复,人口大幅度增长,至嘉庆七年(1802)上升到18667户,94498人。清末,政治腐败,经济枯竭。光绪年间洛川三次大旱,境内人口锐减,至宣统元年(1909)仅有11619户,64760人。
    民国时期,人口发展的总趋势是高出生伴以高死亡,自然增长率极其缓慢。据民国31年(1942)统计,全县有11431户,58363人,尚低于清末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恢复发展生产,群众安居乐业,加之医疗保健条件的改善,出生率和成活率相应提高。“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使人口逐年递增,呈失控趋势。至1978年,人口猛增至144211人,比1942年增长2.4倍。1989年已达168104人。
    1979年,洛川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把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抓,人口生产进入有计划发展的时期。
    一、规模
    旧志载有明洪武中至民国31年(1942)500余年的部分资料,仍予照录。其数虽不尽详实,但也可看出明代至民国洛川县人口规模的大概情况。
    建国后,人口资料逐年统计在册。列表于后。
    二、分布密度
    (一)区域分布及密度
    人口区域分布及密度与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各乡(镇)由于地理和经济条件的差异,人口区域分布及密度悬殊较大。从1989年的统计资料来看,原面的黄章、永乡、后子头、京兆、杨舒、老庙、石泉、秦关、百益、朱牛10个乡人口较多,每平方公里100—150人左右。偏远山区的菩堤、洪福梁、武石3个乡人口稀疏,每平方公里仅30人左右。
    (二)城乡人口分布
    洛川自古以农业为主,故城乡人口分布悬殊。建国初期(1949年),全县人口69800人,其中农村人口68600人,占总人口的98.2%。城镇人口1200人,仅占总人口的1.8%。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人口分布悬殊日益缩小。据1975年统计,全县人口137982,其中农村人口130925,比重下降到94.5%;城镇人口7049,比重上升到5.5%。1979年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迅速转向其它生产领域,城镇人口大幅度增长。1989年城镇人口比重上升到9%,农村人口比重下降到91%。城镇人口中,集中分布在县城,占全县城镇人口的73%,各乡(镇)仅为机关单位职工及吃商品粮的家属。
    三、素质
    人口素质,由年龄、性别、文化、职业诸因素构成。兹以民国31年(1942)和1982年的统计资料为例分述如下:
    (一)年龄构成
    民国31年(1942),全县58363人口中,儿童(0—9岁)16556人,占总人口的42.5%;有劳动能力的(男16—60岁,女16—55岁),25587人,占总人口的43.8%;有生育能力的(女15—49)10289人,占总人数的16%;老年人口(60以上)3562人,占总人数的6%稍强。此外尚有70岁以上老人767人,80岁以上老人36人,享高龄者为数不少。
    建国后,据1982年统计,全县人口为149609人,其中:儿童(0—9岁)34193人,占总人口的22.8%;有劳动能力的(男16-60岁、女16-55岁)68106人,占总人口的45.9%;有生育能力的(女15-49岁)36592人,占总人口的22.4%;老龄人口(60以上)8874人,占总人口的6%稍强(其中70岁以上2327人,80岁以上138人,90岁以上5人,共计2470人)。
    从人口统计看,建国后人口的年龄结构趋向于年轻化。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比1942年增长了2.1%。育龄妇女增长了6.4%。
    (二)性别构成
    据查,民国31年(1942),5岁以内人口中,男5207人,女4784人,男多于女523人;10岁以内者男8832人,女7724人,男多于女1208人;17岁以内者男13397人,女11344人,男多于女竟达2053人。但渐入壮年,即以18—40岁之间的男女,其性比例又形成逆转。民国31年(1942),共有青壮年人口17927(其中,男8451人,女9476人),男少于女1025人,此系大量征兵和因生活所迫使男壮年应征和外逃所致。
    建国后,男女基本趋于平衡,据1982年统计,全县149609人中,男性77430人,占总人数的51.25%,女性72179人,占总人数的48.25%,性比例为107.27,男稍多于女。
    (三)文化构成
    据民国31年(1942)调查:洛川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占总人口的80%以上,上学者很少,受中、高等教育者更少,故人民的文化水平极为低下。建国后,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除基本普及小学教育外,受中、高等教育的人数也与日俱增。据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6岁及6岁以上的人口中大专程度272人,高中程度13078人,初中程度24671人,小学程度的53224人,文盲有40374人。资料表明:建国后人口的文化结构发生了极其显著变化,但距经济发展的需要仍相差很远,智力基础仍相当薄弱,因此开发智力,培养人才,应视为今后基本建设之一。
    (四)职业构成
    洛川县以农业为主,历代都以农业为人口之主体职业。据民国31年(1942)统计: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8%。建国后,随着工业、商业、服务业的发展,职业结构发生了变化,但仍以农为主。1982年,全县农业人口140826,占总人口的90%以上,在10%左右的非农业人口中,除党、政、军和企事业干部、职工外,大部分从事工商业。尤其是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农业生产日益转向商品化生产,人口的职业结构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据1985年统计,全县71849人有正式职业,22218人系不在业的学生、离退休干部及城镇待业青年,所余55542人为7岁以下幼儿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基本上人人有职业。
    四、变动
    据旧志载:民国20年(1931),洛川初生儿为453人,其死亡数为228人,死亡数为出生数的50.3%。又据民国31年(1942)统计,住户中1岁婴儿为2621人,占全县58363人的4.48%,5岁以内小孩占全人口的17%,10岁以上小孩占全人口的28%。由此可见,洛川人口动态呈高出生、高死亡。
    建国后的35年中,人口出生与死亡的趋势是:高出生、低死亡。1949—1970年,出生率高达23—30‰之间,而死亡率仅10‰左右。1971—1989年,开展计划生育工工作,人口出生得以有效控制,出生率平均为15—18‰左右,死亡率为4‰,净增率保持在14‰左右。
    五、管理
    (一)户籍管理
    明、清虽对户政有管理之法,但多为赋役而登记人口。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民政部主管户口,称造报民数为安国施政之本。民国20年(1931)以前,由于军阀割据,洛川户政管理基本围绕治安、军事、征收、劳役等临时急需工作而进行,县境有关户政人口的统计,没有留下可靠的史实资料。
    民国20年(1931)12月,国民政府设立法院通过了《中华民国户籍法》。
    民国23年(1934)6月又颁布户籍法实施法则37条,《修正匪区(指解放区)户口异动法》9条,对红军、游击队活动地区作出严格规定和限制,严格控制迁出、迁入之“异动”行为。并公布《违犯户籍登记处罚办法》。
    民国31年(1942)在县政府民政科设户政股,有主任、科员各1人综理户政。县内10个乡(镇)各设户籍干事1人,助理干事1—3人,全县有户籍干事10人,助理干事15人,每保设户籍员1人(由保队副兼任)。据不完全统计,此时,全县有户籍人员218人,并规定《健全户政机构办法》,明文规定户政人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曾制定《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1950年全国治安工作会议加以修改,于1957年7月公布实施,1954年6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
    (二)调查
    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人口的调查工作。《周礼》载:“乡遂以时稽其夫家,夫家犹言男女也;辨其老幼、贵贱废疾及六畜、田野、车之数,设司民之官掌万之数以书于版”。可见从这时起就有了关于人口的调查统计制度。西汉平帝二年,按行政区划统计人口,将民户之人口、年龄、性别及土地、财产等登记于册,作为征收税赋、征发劳役的根据。明洪武三年(1370)进行全国性的人口调查时,全县派出贡、生人员20余名分赴各乡,按男女老幼姓名、籍贯、年龄等项,逐户登记。调查结果,全县8960户,82227人,并造册上呈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县收存,一份上报户部,户部按此编制户口总册,称为黄册。
    清乾隆五十一年(1786),洛川县推行保甲法,10户1牌,10牌1甲,10甲1里。编查结果,洛川设9里,90甲,共计19605户,90293人,实有土著87510人,流离商客、兵丁、军流、僧道等往来无常之人口2785人。宣统元年(1909),清政府颁发填报户口的统一格式,洛川县由知县督导派员按照先查户后查口的办法,又普遍进行了一次户口登记。
    民国时期,户政调查更为政府所重视。民国2年(1913)内政部通令全国进行户口调查,计有包括年龄、性别、住户、待户、职业、文化等项户口调查表格22种,洛川县遵命抽员32名调查全县户口,但因中途有变(其因无考)而终止。民国4年(1915),内务部公布县户口编查规则,本县亦依例编查。民国20年(1931)又制定户口法,23年(1934)推行《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洛川县于27年(1938)成立户口编查委员会,派员分赴各联保,会同联保主任、保长、甲长,以一甲为单位按户登记,登记项目除户口数、男女数、职业人口数以外,还特别设立23—45岁男女青壮年人数和有无枪支等项,作为征集壮丁的佼据。登记结果全县10091户,57376人,其中青壮年28147人,占人口的50%。
    建国后,洛川县按全国统一部署进行过四次人口普查,逐步完备了各个时期的人口统计资料,摸清了基本县情,为制定国民经济规划,振兴洛川经济,加强政权建设提供了可靠依据。
    1.第一次人口普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了使年满18岁的公民都能依法参加选举,于1953年1月发出人口普查指示,对全国人口进行登记,以利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提供确切的人口数据。洛川县于1953年3月成立了洛川县人口普查办公室。抽调教师158名,机关干部126名,先集中学习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办法,后分赴各乡结合普选宣传进行登记,出榜复查予以统计。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953年7月1日零时;登记的基本项目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与户主关系等7项。普查结果:全县8个区,32个乡(镇),共有16035户,75202人,男39591人,女35611人,其中农业人口为70302人,占总人数的96.1%。经过普查符合选民条件者为38652人,占总人数的53%。
    2.第二次人口普查
    在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后,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洛川县和全国一道于1964年进行了第二次人口普查。普查工作由县公安局、县计划委员会负责,公社(镇)成立了人口普查办公室,大队设立普查小组,由工作人员执笔,队干部到场,16岁以上人口与登记人员见面,先问后填,逐人逐项登记。经复查核实后,汇总上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964年7月1日零时,登记项目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阶级成分等9项。普查结果,全县户数21746,人口数104252(男54745人,女49507人),其中农业人口98924,占总人数的94.9%。
    3.第三次人口普查
    第三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982年7月1日零时。洛川县于1982年6月成立了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由1名副县长担任组长,公安局、民政局、计委、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社(镇)亦成立了人口普查办公室,大队成立了人口普查小组。首先对选调的普调员、指导员、编码员进行一周训练,先搞试点,后全面普查。采取的方法是:普查人员在普查区内逐户、逐人逐项询问登记,要求做到“不重、不漏、不错”。登记后,以7天时间进行自查、互查、议查、交叉查,保证普查登记质量。最后编码,手工汇总,一式四份,一份上报地区,一份送同级政府,一份直接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一份存留。
    这次人口普查有12个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行业、在行业人口、婚姻状况、家庭状况、育龄妇女生育状况。普查结果:全县有30274户,149609人,其中男77430人,女72179人,在业人口71849人,不在业人口22218人;有汉、回、苗、东乡5个民族。汉族149593人,少数民族仅有16人;大学文化程度272人,高中文化程度13078人,初中程度24671人,小学文化程度53224人,共计91245人。
    4.第四次人口普查
    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990年7月1日零时。洛川县于1990年6月成立了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由1名副县长担任组长,公安局、民政局、统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乡(镇)亦成立人口普查办仝室,行政村成立人口普查小组。全县抽调1400余名普查员,采取直接调查登记,最后编码汇总的方法。这次普查有11个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户口登记状况、家庭户人口、性别构成、民族构成、出生率和死亡率等,普查结果:
    总人口。177269人。按户口登记状况分:常住并已登记的175095人,已在洛川县常住一年以上而常住外地的1674人,在洛川县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洛川县登记地一年以上的108人;普查时在本县常住户口待定的392人。
    家庭户人口。共有家庭户38970户,人口为169536人,占总人口的95.64%,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4.35人。
    性别构成。男性为92124人,占51.97%,女性为85145人,占48.03%。
    民族构成。洛川有6个民族。其中汉族177222人,蒙古族12人,回族19人,苗族5人,满族10人,侗族1人。
    文化构成。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871人,具有中专文化程度的3960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18604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41105人,具有外学文化程度的57568人,文盲、半文盲(15周岁以上)29515人。
    出生率和死亡率。全县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出生人口为5211人,死亡人口为1027人,出生率为30.18‰,死亡率为5.95‰,自然增长率为24.23‰。
    六、控制
    旧社会,男女普遍早婚多育,人口处于无计划地自然繁衍状态,遇丰年,人口则盲目增长,遇荒年战乱,人口即随之大减,在经济落后的情况下,人民生灵涂炭,聊以岁卒。
    建国后,实行婚姻自由,加之就业、生活、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死亡减少,人口剧增,造成人口过剩,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带来很大压力。1949年人均土地38.8亩,至1983年人均土地减少到10亩。人口稠密的乡(镇)人均土地仅3—5亩;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由建国初1953年的26人至1989年增加到89人。粮食生产情况是:1949年至1989年粮食增长了2.92倍,而人口增长2.4倍;1949年人均粮食805斤,1989年人均粮食975斤,40年粮食生产增长幅度近3倍,而人均增长粮食仅为170斤。196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的指示后,洛川于1965年即在石泉公社推行男女结扎手术。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人口增长又处于无政府状态,1979年成立洛川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宣传动员落实各种节育措施。据统计,至1984年累计落实各种措施的达1.69万人,可少生1.85万人。1985年至1989年间,落实各种节育措施累计2.69万人,人口繁衍得以控制。
    (一)组织机构
    1957—1964年计划生育由县医院兼管;
    1972年由县卫生局设专人管理;
    1979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设正、副主任各1人,专职干部2人;
    1982年3月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设主任1人(由县长兼任),副主任3人,委员6人。县级726个单位均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乡、镇均配备1名计划生育助理员(也叫专干),341个村委会建立了计划生育小组。
    (二)节育措施与技术
    1.节育措施。
    (1)晚婚晚育。1978年《洛川县计划生育试行规定》和《实施办法》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持《晚婚登记卡片》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几年来,由于认真贯彻规定,1979—1984年晚婚人数占结婚人数的70%以上,收到良好效果。
    妇女24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晚育并领独生子女证者实行优惠政策,职工产假70天,农民56天。生一胎后,又申请报领“计划生育优待证”者,可享受3个月产假待遇。
    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一方已作绝育手术,凭证由机关单位或村委会给受术者奖给营养补助费50元,婴儿保健费每月机关5元,农村3元。医疗保健单位定期检查独生子女健康状况,有病优先诊治。凡符合招工招生条件优先录用,农村住房和院基优先划给,并增一份人口地。
    (2)一上二扎三补救。从1979年起,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生过一胎普遍上环,二胎和二胎以上结扎,计划外怀孕者进行人流、引产,实行“一上二扎三补救”的综合节育措施。
    (3)1981年起制定育龄妇女登记卡和出生、死亡、一孩化补救措施、节育措施,安排生育的“一卡六册”,及时掌握生育动态。1985年春,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会同各乡(镇)对全县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审核、评比,健全“一卡六册”,其结果育龄妇女计划外怀胎仅占总育龄人数的1.5%。
    (4)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胎,严格控制二胎,坚决刹住三胎。根据中央和省上规定,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安排二胎: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一方未生育者;多年不育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者;夫妇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几代单传者,兄弟几人只有一个成家,其他不可能结婚或无生育条件者。凡有以上情况均需经县批准,两胎需间隔4年。从1978—1985年累计审批安排生育二胎者100人。
    (5)对多次教育仍不执行计划生育规定者,分别给于惩罚和经济制裁。凡1980年元月1日后,超计划生育者,征收多子女费,职工、干部每月征收夫妇双方工资的10%,村民居民罚款100—200元,以此为基数,每超一胎累进5%。计划外二胎征至7周岁,三胎征至14周岁,不发产假工资,受罚期间不准评先进,不准提升工资(影响一次),不准晋级,不准提级,不准入党,不准享受福利奖金。农村村民,凡计划外二胎者不划给人口地、责任田、宅基地。生三胎者,属合同工解雇,副业工、民办教师辞退;属干部职工挂职并征收多女子费。从1978—1985年,全县受经济处罚者计337人,不予调资者45人,给党纪、团纪、政纪处分者23人,辞退副业工、临时工34人。1990年,机关干部、职工凡计划孙生育二胎,一次性征收男女双方7年工资作为罚款,并将男女双方开除公职,留用二年,每月只发给生活费60元,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年内不准提职、提级,享受奖金及福利待遇。计划外生育三胎,一次性缴纳超生费,其金额按夫妇双方14年工资计算,并给党纪处分,开除其公职。
    2.节育技术。1976年前节育技术,只作一般的避孕指导和药具使用工作,县、乡医院医生可作带环、人工流产等手术,能作男女结扎手术者甚少。1978年后,节育技术队伍逐渐壮大。1983年县医院和老庙、土基、槐柏、石头、旧县等地段医院都能独立承担绝育手术和带环,共有技术人员75名。在操作过程中能够把好术前、术中、术后三道关,做到安全第一,效果第一,质量第一。几年来,全县几千例手术中,未出现重大事故。自1979年起,节育技术的重点转入绝育。绝育技术主要是男扎或女扎,现在实行的节育技术共有六项:(1)人流、引产;(2)放带节育环;(3)结扎输精管;(4)结扎输卵管;(5)服避孕药;(6)使用避孕药具。1983年至1989年,作扎管手术的总人数累计11849例,其中男扎414例,女扎11435例。绝育手术的住院、手术及药物费用均由国家报销。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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