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0年(1941),洛川县始设优抚救济委员会。规定抗日军人家属可免除公差杂役、减让租息、兵田代耕、兵债缓还。31年(1942),县府征募小麦12.1石,现金1093元,赈济烈军属156户。
1950年后,国家规定: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为优抚对象;“代耕”、“优待实物”、“优待劳动日”、“优待现金”、“定期定量补助”为优抚形式。
一、定期补助
定期补助是国家对优抚对象的一种重要优抚方式。1976年至1989年,全县受此项补助者2782户,2838人;补助金额887323元。
二、优待劳动日
1978—1984年8年中,全县有2701户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共计为556123个。
三、优待实物
根据优抚对象存在的特殊困难,优待其所急需。1970年至1985年15年内:
给705户3051人生活衣着补助223270元;
给920户,建房补助118500元,购买牲畜310头,购买农具3100件;
给620人,医疗补助款5800元,并拨款20300元修建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所1处;
给170名烈士子女拨发上学补助费23500元;
给48名革命残废军人拨付养老抚恤金52540元;
四、评残换证
自1962年开始,对全县革命残废军人和因公因战致伤之民工、民兵及时进行评定残废等级,换发证件。
1966年给3名三等以上的残废军人换发了证件;
1972年换发证件28人,将2名三等甲级残废更定为二等乙级;
1981年对50名残废军人换发了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