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状况
清末民初,承袭封建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为主,富豪人家一夫多妻、纳妾娶小,赤贫男子则终身难婚。由于妇女社会地位低下,婚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多以金钱买卖形式进行。抢婚、典妻、押妻、奶头亲、指腹为亲现象屡见不鲜。换亲互嫁,近亲通婚时有发生。妇女深受封建礼教禁锢,信守“天命”,从一而终,一旦丧夫,守寡终身,若要改嫁,也得由婆家支配,本人无权选择,并终身被世人歧视。
封建社会对婚龄虽无统一规定,但在“五代同堂”、多子多福思想支配下,男女婚龄极小。除少数贫民外,多在十五六岁完婚,女子二十岁左右不嫁,被人戏称“老女子”。男女婚后一般是女到男家,子女随父姓,有女无男的家庭也有招赘儿女婿的,俗称“倒插门”。少数寡妇,经婆家同意可以招夫,男方改姓不改姓者皆有,遗产继承权属由两方议定。离婚形式中“休妻”最为常见,妇女一旦被休,受世人歧视,家谱不予记载。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明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倡导婚姻自由,封建的联姻方式始有收敛,陈规陋俗稍有改变。尽管旧婚姻制仍在盛行,但婚配当事人可以见面并参与意见。至于联姻过程的“彩礼”,仍不亚于前,只是繁琐礼节略有简便。
建国后,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青年男女逐渐实现了婚姻自主,繁琐礼节渐被废除。
近年来,部分职工和知识青年,除陋习,立新风,不拘形式,旅行结婚,部分单位以元旦、国庆等节假日为干部、职工举行集体婚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社会婚姻问题虽有法律依据,但封建残余、陈规陋俗并未彻底根除,尚存在一些父母包办、买卖或变相买卖婚姻等现象。在边远山区,早婚、非法同居者亦占相当比重。
1.未婚人口。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全县共有15岁及其以上未婚男女25860人,占婚龄人口106024人的24.40%,比陕西省同期28.04%低3.64个百分点。15~21岁男性未婚人口占同年龄组男性总人口的89.87%,15~19岁女性未婚人口占同年龄组女性总人口的82.60%。60岁以上男性终身未婚率为0.80%,低于陕西省同期2.45%的1.65个百分点。60岁以上女性未婚率为零。
2.已婚人口。包括有配偶、丧偶和离婚三类。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在已婚人口中,有配偶人口占婚龄人口的69.40%,比陕西省同期62.75%高6.65个百分点,其中男性配偶率为67%,女性配偶率71.80%。丧偶人口占婚龄人口5.90%,低于陕西省同期6.80%的0.9个百分点。其中男性丧偶率6.40%,女性丧偶率9.10%,离婚人口占婚龄人口的0.30%,比陕西省同期0.61%低0.31个百分点,其中男性离婚率为0.68%,女性离婚率0.10%。80年代以来,本县男、女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第二节 家庭类型
本县家庭形态大致可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两种。封建社会,生产力落后,大多数囿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圈子里,发展生产主要靠增加人力,视“多子多福”、“家大业大”为“兴旺发达”标志。几代同堂的传统型大家庭居多。其特征:家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封建的伦理道德观念作维系,重男轻女和夫权思想严重,家长可以任意虐待其他人员。境内解放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们家庭观念更新,家庭规模渐趋缩小,传统型大家庭逐渐解体。
现代型家庭表现为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规模小,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生育观念进步。从家庭结构上看,日前以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其次是由夫妇、父母和子女三代组成的主干家庭。由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联合家庭,农村较多,城市甚少。所占比重最小的是只有血缘亲属关系而无婚姻关系的其他类型家庭。
家庭规模,古代讲究“四世同堂”、“五代一室”,以光耀门庭,显示家族兴旺。据资料推算,西汉元始年间(1~5),境内户均2.96人,唐武德元年(618)户均3.26人,到元代,户均9.02人,明隆庆年间(1567~1572),户均10.7人,清末民初,本县户均人口徘徊在4~5.5人之间,5口之家比较普遍。
建国后,本县家庭人口规模变化不大,除1957~1963年间户均5人外,其余年份户均人口一直在4.20~4.90之间。据1987年抽样调查,分布在4个乡镇的1832户中,1人户占2.40%,2人户占3.10%,3人户占17.10%,4人户占24.50%,5人户占23.80%,6人户占19.80%,7人以上户占9.30%。1990年,瓦窑堡镇居民户均3.8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