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费医疗
建国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初期是在卫生院就诊,医药费由院方登记报销。1952年11月,韩城县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下称公管会)成立,公管会与县卫生院和芝川、井溢、王峰卫生所订立特约门诊合同,工作人员就诊后,医药费由医疗单位汇总结算。1953年有1372人享受公费医疗,支出医药费26,950元。1965年实行“四定”(单位、人数、医疗点、指标),8月实行门诊挂号费、出诊费由患者自理,医药费采取二联单记帐。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1533人,医药费支出3.395万元。1980年,医药费改由患者就诊时自交现金,然后持收据回本单位报销。1985年实行单位大包干(人均50元)。1986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为3175人,医药费支出40.6万元。1988年制订《韩城市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将门诊费与住院费分开。门诊费按享受公费医疗者本人工龄确定全年包干标准,包干到人,节约归己,超支不补。住院费按享受公费医疗者本人工龄确定报销比例,实行住院定点治疗。只有1949年9年30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门诊费与住院费全部报销。全年公费医疗支出82.7万元。1989年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5823人,全年支出为10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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