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费医疗
解放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享受供给制、工资制的职工干部和供给制职工经批准的家属,以及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0年,县人民政府设公费医疗委员会,管理公费医疗工作。医疗费用由县财政预算拨付,文教卫生科核销。1952年7月,公费医疗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折合新币)。门诊医院记账,各单位定期结算。1954年降为每人每年15元。1955年改行工资制后,公费医疗只限职工本人享受,全年标准18元。1977年,采取按单位人数定额包干的办法,公费医疗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30元。1983年又提高为50元。1984年底,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5526人。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对开支超过标准的药费掌握审批。1986年,改由各系统各单位自行管理。1987年,公费医疗标准每年人均增至60元。由于医药价格上涨,公费医疗费用大量超支,并存在药物浪费、小病大治、无病滋补和一人公费全家享受的现象。不少单位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除离退休老干部和特殊情况,经审批实支实报外,职工干部定额包干到人,超支自负(或负担一定比例),节余归己,对公费医疗超支起到一定控制作用。各单位执行不一,制度不尽完备,正在进一步改革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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