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教育经费 一、经费来源 清末以前,县学和石门书院经费来源为:县衙存留银分拨、学田租金、存银放债息金、摊筹、官绅捐资、生员交纳等。县学有学田2顷71亩,年租10石4斗2升8合5勺,以此廪赈贫困生员。石门书院创办时,经费多由县衙分拨,道光十三年(1833),知县洪信、杜宗岳重修书院时,工讫余钱2100串,后知县汪日丙又捐钱700串,共2800串,年发商生息,用于书院生童膏火。同治年间,知县姜桐冈置田200亩,筹钱数百串文,共得基金银800两,发商生息,年得息银96两,另由地方款年补助银、钱数百两串,用于书院开支。县学、书院修葺所需经费悉由县衙分拨。 民国初,县立高等小学经费除学田租息及清末县衙分拨剩银800两外,不足部分由县公署拨款。民国10年(1921),始由财政拨款。民国25年(1936)后,教育经费由县财政每年于预算内以17~20%比例划拨,同时,由省直拨适量义务教育和特种教育补助费。民国30年(1941),张洪中山中心学校,实施特种教育,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拨款,民国34年(1945)后,复由县财政拨款。 建国后,教育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集体及群众集资和收取学杂费。 财政拨款 建国初,本县教育经费统由省、地财政及教育部门逐年分类列目,核定预算,逐年均有增加,1955年,全县教育经费财政预算16.3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总收入的23%。1956年,又增加人民助学金,另,对民办教师工资和民办学校修建费用亦在教育经费中专项列目。1961年,全县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增长到38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总收入的47.6%,年平均递增4.1%。1962年后,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减少,1964年为27.4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总收入的31%。1965年后,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又逐年缓增,至1973年,增至58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46%,年均增长1.9%。1978年后,教育经费财政拨款逐年增长较快,当年为111.6万元,并从1980年起,教育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县文教局包干使用,至1987年,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增至377.9万元,比1978年增长238.6%,年均递增27.3%。1990年,全县教育经费财政预算567.2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总收入的40%,分别为1955年、1964年、1973年、1978年、1987年的33.8倍、20.8倍、9.8倍、5.1倍、1.8倍。 集体及群众集资清末以前,石门书院经费除县衙分拨外,县属8里每年摊筹制钱400串文,县盐行摊捐40串文。清末,民立初等小学堂经费全由地方筹捐。民国时期,区立小学经费由当地群众摊捐。民国25年(1936),县立初小经费亦改由地方和群众筹集。建国初,民办学校经费以集体筹集为主。1952年,县人民政府规定,民办学校经费以乡为单位筹集。1958年,县人民委员会始决定本县山区(石门、马栏、第界)部分小学补助经费三分之一,其余仍由各乡筹集。“文革”中,民办教师实行“工分加补贴”,川塬各公社不再筹集教育经费,学校办公费由各大队从生产队公益金项下适当分拨,山区各公社仍按所需筹集,社队中小学修建校舍亦主要由群众集资解决。1982年,全县民办教师统一实行工资制,县财政拨款外不足部分仍由乡镇筹集。1984年,全县乡镇筹集资金共280万元,群众中捐资兴学者亦屡见不鲜,土桥北沟村罗俊民、张常春分别捐款1200元和700元,资助办学,另有捐款百元以上者5人。迄今,集体及群众集资仍为本县教育经费重要来源。 学杂费 清末前,私塾收取一定学费以供塾师报酬。民国时期,公立小学免收学费,私立小学则收取一定学费,县立中学收取学费及体育、图书等杂费。建国初,本县各中小学均不收取学杂费。1955年,各中小学始收学杂费,1962年又适当提高了收费标准。1967年后,全县各中小学取消收取学杂费,1972年复又收取但数目很小,无统一标准。1979年,执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全县中小学普遍按规定标准收取学杂费。1985年,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提高了中小学学杂费收取标准。至近年,全县各中小学自行提高学杂费收取标准,一般高出规定标准的30~50%,加重了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县有关部门虽明令规章,但仍有屡禁不止之势。 二、经费支出 清末,本县高等小学堂除教员薪金外,学生膳宿、服装、课本及初等小学堂学生制服等,均由公费开支。民国时期,本县按陕西省教育厅经费支出规定标准执行,本县大多用于国民教育,一般占到经费总支出的65%,民国31年(1942),全县教育经费总支出11.1万元,其中国民教育支出为7.3万元。民国36年(1947),全县教育经费总支出11.8万元,占县财政总支出的9.5%。建国后,50~60年代,本县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勤俭办事”的原则开支,教育经费尚能保证所需。1974年后,教育经费虽年有增加,但随教师工资的提高和教育各项事业的发展,办公、修缮、购置设备等开支猛增,经费已显不足。1983年后,全县各学校经费日趋紧缺,大部分经费用于支付教师工资,1985年,教师工资支出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50% 左右,至1990年,已占到70%以上。另,学校基本建设扩大,图书、仪器、体育设施增置也是教育经费的重要开支,且历年均有新建或增置。 三、奖(助)学金 奖学金 民国时期,本县实行奖学金制度,炅国34年(1945),县临时参仪会首届二次大会通过决议,对本县学生升学于外地且学习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者,给予奖学金奖励。是年,本县奖学金预算核列32800元。 人民助学金 建国后,本县在各中学实行人民劭学金制度,以照顾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初,分甲乙丙丁四等,以9元、7元、5元、4元按月发给,1952年,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发放面高、初中分别为30 %和20%,数额高中每人每月9.50元,初中8.50元。1966年,“文革”开始,人民助学金制度被废止。1974年后,助学金制度恢复,按学生总数计,高中学生人均2元,初中1元,发放面以学生总数计,分别为:高中20%,初中10~15%,1990年,全县发放人民助学金1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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