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师资
明清时期,教师多是举人、贡生出身。
民国初年,教师多是西安师范学堂、省立第一师范学堂、省立单级师范及省立中学毕业的学习成绩优秀者。
民国三十年(1941),邠县中学有教师12名,各中心小学有教师62名,除
民乐镇中心学校、省立邠州师范附小外,其余各中心小学教师为3至4名,多数来自邠州师范、邠县中学及邠中简师毕业生。至1949年10月,全县中学教职工31名,小学教师299名。
民国时期,中学校长及教师均由省教育厅派任;小学校长由县政府委任,小学教师初由教育局局长委任,后由县政府委任;教导主任、科任教员由校长聘任。
建国后,教师主要是国家每年分配的师范大学、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统一归县教育局调用。1953年,教师整训,清洗了一批道德败坏、教学能力差的教师。1957年,民办教育兴起,全县聘请民办教师13名,1958年10月,23名中小学教师被定为“右派分子”,开除回家。1963年,全县教职工622名,其中中学教职工97名,小学教职工525名,中小学教职工中有民办教师185名。1965年,中小学师生比例1:14。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举办教师集训会,对教师围攻、批斗,62名被开除公职。1969年,全县有中学教师111名,其中公办97名、民办14名;小学教师754名,其中公办388名、民办366名。1971年,因教师短缺,招收中小学教师140名。1973年,招收民办教师745名,中学师生比例为1:21;小学师生比例为1:32。1976年,招收民办教师125名,聘请代璎教师16名。1978年,招收民办教师,聘请代理教师共141名。1979年,增补民办教师245名,招收代理教师172名。1981年,县政府组成整顿民办教师领导小组。对所有民办教师的文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择优录用,确定正式民办教师1088名、试用民办教师287名。1982年,县文教局对197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进行政审、文化考核,给1245名民办教师颁发了“民办教师任用证书”。1985—1987年录用合同制教师127名。1987年,又对在职的幼儿教师进行了考核,合格者166名,基本合格者93名,不合格辞退者63名。择优录用水口职中幼师班毕业生28人填补缺额。1988年,为解决中学教师数量不足,缺科严重的问题,按照省高教局有关规定,从当年高考学生中,根据个人志愿、考分、择优录用30名代培生。是年,小章、龙高、香庙、炭店、新民、曹家店、永乐、西坡、北极、义门、南玉子等11个乡镇对中小学教师实行了聘用制,1204名教师中受聘1150名,待聘54名。1989年暑期,水帘、韩家、车家庄、底店、水口、太峪、新堡子、城关等8个乡镇也对教师实行了聘用制。1990年底,全县有教职工2774名,其中小学教职工1984名,中学教职工790名。小学教职工中,行政人员64名,公办专任教师878名,民办专任教师1002名,工勤人员10名,代理教师和临时工30名。具有中师或高中文化程度者1362名,初中文化程度者473名。师生比为1:14。中学教职工中,行政人员146名,公办专任教师531名,民办专任教师29名,工勤人员84名。高中专任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者43名,大专学历者88名,中专或高中学历者16名;初中专任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者22名,大专学历者188名,中专或高中学历者201名,师生比例为1:17。
全县公办教师中,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24名。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及小学高级教师227名,助讲、教员、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937名;民办教师中,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20名,中学二、三级、小学一、二级教师708名。
彬县1949—1990年教职工统计表
第二节 待遇
政治地位 明清时,教师系自由职业者,社会地位低于士绅,高于农民和商人。民国时期,教师地位仍然低下,官方视教师为受雇佣的“教书匠”,可随时随意解雇。
建国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规定教师“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所以,教师都参加了教育工会。1951年,废除“六六”教师节,把“五一”劳动节作为教师的节日。50年代,教师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许多教师加入了共产党和共青团。在各界人民代表中都有相当数量的教师。在1953年2月27日召开的邠县第三届第四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教师代表达14人之多。1957年11月4日,在县城召开了规模空前的文教系统群英会,一批优秀教师得到表彰奖励。1976年10月,评选出99名山区优秀教师。
1985年9月10日,县委、县政府在县城隆重举行“首届教师节庆祝大会”,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各乡镇也召开不同形式的庆祝会、座谈会,表彰奖励本乡镇的优秀教师。1986年第二届教师节,1名教师获得全国“优秀教师”称号,4名教师被评为市级“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119名教师被评为县级“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1987年教师节,表彰了64名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给满30年教龄的老教师颁发了荣誉证书,给1754名中小学教师评定了技术职称,解决了35名教师的历史遗留问题。1989年教师节,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196名优秀教师和5名优秀教育工作者。5名教师获省级优秀教师称号,5名教师获部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此后,每年教师节,县委、县政府都组织有关部门,分组分片登门慰问教师。
经济待遇 清代,塾师束脩微薄,且多为学童家长分摊,也无定额。一般月小麦2斗(80斤),儒学、社学、书院师长有额定薪俸。
民国初年,塾师月小麦3斗(120斤)。公立小学所聘教师享受固定薪俸。民国二十年(1931),东街高等小学教师每月15元。民国二十七年(1938),县政府规定:初级小学级任教员,最低薪金年支80元;高级小学级任教员,最低薪金年支150元;中等学校专任教员,最低薪金月支40元,省立邠州师范校长月工资130元,训育主任月工资146.4元,教员101.80元。民国三十年(1941),县政府下达教师俸薪“黄谷支付令”和“现金支付令”,拨付粮食作为教育经费。从8月起,省立邠州师范附小及各乡镇中心小学教员,按本省戗时员警食粮补给办法,每人每月发给小麦60斤或面粉1袋,有家属者加倍;国民小学职员由各保供给膳食。民国三十一年(1942),县立小学校长月薪177.60元,级任教员116.20元,科任教员100.20元,事务员96.20元,中心小学校长90元,级任教员82.50元,科任教员75元,事务员60元;国民学校校长75元,级任教员76元。民国三十二年至三十六年(1943~1947),教师每月1.2石小麦。民国三十七年(1948),县府规定,每人每月发给小麦1石2斗。所领粮食按照底薪每斗作价2元扣除,其余依此调整批准,发给现款,时全县中心小学教职员工132人,月支粮21石,年支粮247石;县立中学教职员工48人,月支粮46石,年支粮557石。
建国后,教师的物质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和改善。从1951年9月起,教师实行工资分制。每“工资分”合量为面粉0.8斤、白平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油0. 02斤、煤2斤。每“工资分”之值折合人民币或粮食发给时,按当地评价委员会评定价格计算发给。9月,每“工资分”值2220元。10月,每“工资分”值2572元,11月,每“工资分”值2428元。各校校长、主任的工资数额由县政府决定:完小校长100至150分,主任80至130分。小学教员、工友和工资数额由校长根据其服务年限、工作态度、文化程度、工作成绩评定,一般完小、普小教员60~120分,工友50~90分。1954年调升为:完小校长平均168分,教育主任平均140分,完小教员平均115分,初小教员平筠91.8分。1952年,公办教师享受公费医疗。1953年,由于物价日趋稳定,教师薪金由发给实物改为支付人民币的工资制。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中小学教师工资分为10级。中学教师工资定在4~10级。最高为4级,月标准工资92元,最低10级,月标准工资43.50元。中教平均月工资63.85元,比评定级别前增长12%。小学教师工资定在5~10级,最高5级,月标准工资54.5元,最低10级,月标准工资29.50元。小教平均月工资37.72元,比评定级别前增长16%。从1979年11月起,按月给中小学班主任发放津贴,中学5~7元;小学4~6元。1985年,给中专以上学力的794名教师发放山区津贴,给625名浮动1级工资,每人每月发放书报费30元,给65名中教六级、小教四级以上家在农村的教师办理“农转非”户口195人,给1966年以前高中毕业的中小学教师、教育工作者,经学历考核,落实中师待遇,其中101名享受山区津贴,85名浮动1级工资。1987年对现任公民办教师按教龄5~10年、10~15年、15~20年和20年以上的,每月分别发3元、5元、7元和10元教龄津贴。
民办教师待遇,1966年以前实行工分加补贴(即每年评给每个民办教师相当于1个中上劳动力的工分,约300个“劳动日”,年终参加分配兑现,国家每月给少量现金补贴)。1979年,给每人每月增加副食差价2.50元。1982年,年补助由60元提高到170元。并规定:任教年限在10年以上、5年以上、3年以下者工资标准分别不能低于32元、30元和28元(每级均包括国家月补助的12.50元)。1985年,给每人每月发公助生活补助费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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