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药品经销与管理
一、药品经销
民国时期,城乡有专门经营中西药的私人店铺47个。这些店铺既收购又零售中草药,药品较全,中草药由店铺自行加工炮制,并自制膏、丹、丸、散销售。
建国后,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全县私人开设的41个西药店铺实行行业公私合营,其中县城4个合营进城关一、二诊所,6个合营进城关国药店,乡村31个合营进了新民、香庙、龙高、永乐、北极、水口、永平、太峪等所在地国药店。
1957年,县城药材公司成立后,负责全县药材生产、收购、批发、调拨和药品经销等业务。1981至1990年,药材公司实行三级批发,成立了中西药批发部,下设北极、永乐、新民、龙高、香庙、太峪、水口、车家庄、城关等9个国药店,16个零售门市部,10个收购门市部,8个四级批发站,1个饮片加工厂。县城和乡村集镇开设有个体药店8个。药材公司网点经营中药品种657种、西药品种678种、药械105种,商品库存总额230万元。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全县推广人工种植党参、丹参、黄芪、生地、桔梗、柴胡等药材。但因受到市场价格影响,无大宗生产,种植时多时少。1990年,种植各种药材1.67万亩,收购总量136万斤,总值345万元。
二、药政管理
本县药政管理工作从1957年开始,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卫生部相继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医院药剂工作条例》,不断加强医药市场管理,每年对药品经销单位、生产单位、各级医院、村级医疗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行药品质量监督,建立和完善各种药政制度。1978年,药政管理工作逐步正规化。
1979年,对县药材公司批发部、饮片加工厂、制药厂、县医院制剂室及县级医院、地段医院、公社卫生院的药品和药品管理进行了大检查。对查出的药品变质发霉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县。此后,每年除定期进行1次全面检查外,还不定期地抽查,以保证药品质量。
1980至1983年,取缔了58名游医,没收药物160余种。1981年4月至1982年2月,对全县药品质量及药房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水口公社卫生院、城关地段医院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组织现场观摩,现场进行炮制、加工、包装、贮存、划价等,提高了医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药品经营观念。
1985年7月,《药品管理法》公布实施后,县上成立了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卫生局、商业局、经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药品管理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先后荦办学习班7期,办板报15期,组织车辆宣传9次,编印宣传材料637份,使药品生产厂家、销售单位、使用单位及个体诊所人员学法、懂法、执法,置药品管理工作于法律监督之下。同年,县药品检验所成立,配合卫生局、商业局、经委等部门,依法对全县药品的产、供、销及使用质量实行监督和检查,在检查的108个单位中,共查出伪劣药品26种2.23万盒,中草药847斤,总计价值4.73万元。对查出伪劣药品的单位罚款1.7万余元,查出的伪劣药品在县城组织展览曝光后当众销毁。同时,加强对医药市场秩序的整顿,对国营、集体、个体的药品经销实行许可证制,经检查考核,给9个国营药店、21个门市部、6个个体药店颁发了《经营许可证》。
1988年,在药品检查中,查出伪劣药材1000余斤,价值4万余元,处罚经销单位4万余元。1990年,对全县所有医疗单位、药店库房、医药门市、村级保健站(室),个体诊所及药店的供、产、销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监督销毁、淘汰过期、失效、霉坏变质药品162种,价值6.64万元。同时,加强对医药市场的整顿,健全各种药政制度,打击不法分子,取缔游医假药,举办伪劣药品展览,确保了药品安全有效。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