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费医疗
1952年开始,对国家干部职工实行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或单位负担的公费医疗制度。1952年以前,实行“公费医疗证”办法,患者凭证到医院就诊,由医院记账,直接和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结算。1952年以后,改为“公费医疗记账单”办法,患者凭记账单就诊,医院凭记账单和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结算。上述近30年公费医疗制的实施,使职工身体健康得到保障,许多杂难病症得以早发现早治疗。但因宣传不够、管理不善,曾出现“小病大养”、“一人公费、全家医疗”的现象,造成医疗费开支过高的局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改革公费医疗。第一步,取消记账办法,改为患者直接交现金,按医院收款凭证回单位报销;第二步,从1985年开始,又改按全年金额30元包干到个人,超支部分按工作年限定出可以报销的比例,节余部分全部归个人。离休人员和二级以上残废军人,仍然实行全报销制度。1990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者为3905人,全年实支医疗费73.3万元,平均每人185.2元。
集体单位和乡镇企业的干部、职工(不包括全民性质的)医疗费报销由各单位自定标准自行负担。全民单位的临时工副业工,以及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在国家编制的附属机构的职工等,医疗报销也由单位负担,不属国家公费医疗范围。
第二节 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70年代在农村实行的一种医疗福利制度。当时,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均建有合作医疗站。合作医疗站的基金来源,一部分按年由生产大队公益金中提取;另一部分由每年年终分配时,在社员个人名下按家庭人口数扣除(人均1~3元)。社员个人在大队医疗站就诊,除交挂号费外,实行全部免费治疗。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和外出住院治疗者,经大队合作医疗站的核准,可以报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对工伤人员和“五保户”的医疗费,亦由大队合作医疗站全包。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由公社改为乡、村制,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集体改为家庭联产承包后,合作医疗随之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