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本县体育事业在民国时期由县教育科管理,建国后由县文教局管理。1956年设专职干部2人,管理体育场工作,负责全县体育活动。1958年体育场设场长1人、干部3人。1957年成立三原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体委)历任主任都由主管文教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具体工作仍由文教局管理。1971年,体委列入政府机构编制序列,设专职副主任1人。1984年至1989年,体委设专职主任,副县长不再兼任。
体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体育运动方针政策和体育运动的有关规定,组织举办各类大、中、小型运动会,组织培训体育专职人员,培养优秀运动员苗子,领导组织开展全县工矿、学校、城乡各项体育活动。体委实行对体育场和业余体育学校的领导。
1988年12月,县体委和县文化文物局合并,称三原县文化文物体育局,由一名副局长专管体育工作。1990年恢复体委。
第二节 人民体育场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将原公共体育场改名为“三原县人民体育场”。
1957年,县人民体育场占地面积42000平方米,有400米环形跑道,一个足球场,四个篮球场,两个排球场,内设有单杠、双杠、吊环、爬杆等多种体育器具及水泥乒乓球台,体育场内房屋建筑面积471平方米,其中主席台135平方米,平房336平方米。
1964年,县人民体育场在东区新辟筑了灯光球场,场地面积1468.50平方米,8层砖砌看台可供3500余人观看比赛,结束了本县只有白天才能进行篮、排球赛和其他活动的历史。 1973年5月,县体委在体育场西南部修建体育练习房一座,1974年10月竣工,1975年交付使用。体育练习房两层,上层为运动员宿舍,底层除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外,设有一个容纳1000名观众的室内训练场。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体育比赛均可在室内进行。结束了本县雨天不能进行球类比赛的历史。练习房高11.9米,占地1421.34平方米,总造价17.8万元。
1974年,为扩大运动场地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拆除原主席台。1983年在体育场西边新建一座钢混结构的主席台,占地65.61平方米,总投资7.7万元。
1987年,修建了一个面积为801.52平方米的旱冰场,投资4.8万元。
据1988年统计,县人民体育场南北长约206.50米,东西宽约207.50米,占地面积45010.45平方米。体育场内有练习房1座,主席台1座,旱冰场1个,灯光球场1个,400米半圆式标准田径场1个,篮球场一个,足球场一个。其他体育器械有单杠1架,联合器械1副,乒乓球案6台,还有供竞赛训练、比赛用的多种体育器材。体育场其他建筑(餐厅、办公用房、职工宿舍)1114.82平方米。
县人民体育场是一座各种体育设施比较齐全的县级体育场。
第三节 经费
体委的经费开支除基本建设和大型运动会由上级体委和地方财政拨专款外,平时的公务、业务、修缮、工资等项费用,由地方财政拨款。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委经费由1973年的2.3万多元增至1988年的4.9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