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药政管理 建国初期,本县的药政管理由县卫生院负责,主要是药品的质量管理。卫生科(局)成立后,直接管理药店的开设、药品的经销等事宜。1979年后,个体药店铺增多,1981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本县严格药政管理。1984年5月,组织5名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县19个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购、销价格,保管使用及处方书写等项目进行了检查,对个体开业户也进行了检查,对药品管理不严,排放混乱的单位进行了处理。同时在11个单位发现过期失效药品30多种,价值280余元。麻醉药品管理使用不严,县医院99张麻醉处方中,95张不合要求,通报批评。1985年兴平县药品检验所成立,后又成立了兴平县执行《药品管理法》审查小组,同年4月对全县经营中西药品药材单位检查验收,17家合格者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5月,根据省卫生厅《药品管理法》实施方案精神,咸阳市卫生局统一命题,对全县各医药单位从事药品工作人员进行了考试、考核、审查登记。同时对全县从事药品工作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合格者发给了健康证。从1986年到1989年先后共销毁假劣药品价值75881元,使本县药品质量合格率从1985年的71.76%上升到94.4%。先后打击游医药贩51起,查封假证经营药品10户,按《药品管理法》规定,1989年对全县722名从事药品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2名患传染病的调离了原工作岗位,为便于管理,对461家从事药品经营的单位建立健全了“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档案”。1989年县药品检验所有技术人员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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