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费医疗
民国时期,县、乡的部分军、政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建国后,1952年10月本县对干部职工普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同年1月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公费医疗的管理工作,规定按实有人员每月拨款2元,扣除四分之一,由分管会掌握,其余发给单位,不得平均发给个人。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后改为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1954年每人每月医疗费变为1.5元,扣除20%由分管会掌握,药费在1.5元以上者要经分管会批准。后来医疗费经常出现超支,卫生行政部门取代了分管会管理公费医疗。1957年9月干部公费医疗直接实行单位包干,每人每月标准1.3元,其中按门诊就医60%,住院治疗40%的比例计算拨给各享受单位,节余上交,超支的药费经研究年终核销。1980年实行凭据实报实销,全年每人50元包干到单位。1985年规定每人每月4元,全年48元包干到单位,扣除12.5%以备超支使用。从1987年以后每人每月平均发给4元,由个人包干,超支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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