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府兵制
唐代,行府兵制,“凡民二十为兵,六十而免”。以300人为团,50人为队,10人为火,分置校尉、队正、火长各1,由凤州折冲府统之。
二 募兵制
宋代始,行募兵制,分3级9等发俸。高大强健者选入禁军,次者为州戍兵。熙宁九年(1076),诏秦凤等路设义勇,按户3丁以上者充之。遇召集防守时,由官府支付粮钱。
清至民国中期,仍行募兵制。应募者多为无业游民和生活无着之贫苦农民,百姓称其为“粮子”。
三 征兵制
民国22年(1933)6月,南京政府颁布《国民兵役法》,分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2种。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3种:现役3年,20~25岁之男子服之;正役6年,退现役者服之;正役满者服续役至40岁止。凡18~45岁不服常备兵役者服国民兵役。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国民政府明令实行征兵。县以保安队120余人赴山西中条山,补充孙蔚如部一七七师,次年始行征兵制。
四 志愿兵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1954年行之。规定18~30岁男女青年,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经审查合格者即可入伍。1951年,本县征集志愿兵2次,计342名。
五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凡18~22岁男女青年,均可报名应征。服役期限: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1965和1968年曾2次改变服役期限,1973年恢复1955年之规定至今。1978年,实行义务兵和自愿兵相结合制度。义务兵服役期满后,经本人申请,上级机关批准,可继续服役,期限8~12年,年龄35岁以下。
1955年,建立预备兵役制度,1959年终止,1981年恢复。凡18~28岁之基干民兵和28岁以下退伍军人,编入一类预备役,29~35岁普通民兵与退伍军人编入二类预备役。
第二节 兵员征集
清及民国中期,由应募者自行在招募处报名入伍。
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后,县于1938年按“二丁抽一,五丁抽三,独子不征’之规定,先调查摸底,对应征壮丁造册登记,而后以抽签方式确定壮丁征集的先后。时,四川壮丁多途经县境,官长对壮丁鞭打绳捆、用铁丝穿锁子骨,折磨致死和重病者被弃之于道的情状多有所见。对抓回的逃跑壮丁用剌刀捅死、活埋、割耳、掏心的惨状,更令睹者毛骨悚然,故应征者千方百计逃避兵役。抽签所定序号多为空额,随即改为按甲摊丁。由于官场腐败,富豪子弟不愿当兵,便以在县政府当职员、学校任教为庇护或贿赂征兵人员,虽家有数丁仍可一丁不征。贫寒子弟则以避深山、入富豪家打工或卖房卖地行贿、雇人顶替等法逃兵役。致使买卖壮丁和抓兵之风盛行。保甲人员常伏要道抓兵,遇有钱行贿者放行,无钱者抓之。安河寺一李姓农民逃丁躲入深山日久,一夜回家,为保长侦悉,被抓时,乘其不备,操刀自断右手。保甲长亦有趁征兵之机敲诈勒索者,唐藏曹家庄马有仑兄弟3人,乡公所一次征其2人,行贿100块银元后,允征老大一人。二次征兵又诈马家银元40块,老二逃往甘肃仍被抓走。老大媳妇等夫三载不归另嫁,其母整日啼哭,双目失明。抗日战争期间,全县共征兵2780余人。1946年6月,蒋介石挑起内战,大肆征兵。尤其胡宗南军在西北惨败后,征兵数额急剧增长。1949年,全县有役龄男子369名,除免征缓征者外,实为81名。是年,2月23日交兵235名,5月7日,交170名。下半年征兵2次,计203名。另分配保安21团兵额75名,征集百余人,仅验上30名。其后,又分配保安3旅兵额44名。
建国后,实行志愿兵役制和义务兵役制,参军保家卫国是公民的神圣义务,一人参军,全家光荣。每逢征兵,城乡青年踊跃报名。征集兵员年龄为18~22岁。1955~1989年,征集义务兵2956名,其中1959年征集飞行员2名。征集程序为:征集宣传,报名造册,部队目测,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发放入伍通知书。入伍者由地方政府给佩戴红花,敲锣打鼓欢送。入伍后政府给其家属挂军属牌,逢年过节,组织军属座谈,登门慰问进行优抚,使入伍者安心,家属高兴。因此,历年征兵时,兄弟相争,父母送子,妻送郎之事,屡见不鲜,40余年来皆圆满完成征兵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