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制度
建国后,1952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随后又批转了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西安市三、六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小学教师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相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即在指定医院门诊、住院,医药费由公疗费支付,政府将公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公疗经费由西安市卫生局集中管理。
1969年1月,市、区财政分开,公费医疗改由区管,区财政科定期将公疗费拨区卫生科。享受公疗人员持公疗证定点门诊,凭公疗记帐单就诊取药,各医院月末汇总记帐单,报区卫生科拨付公疗费。住院凭公疗办介绍信,由银行转帐,报销。1965年后,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由个人承担。1974年,国家规定贵重药品、滋补品实行自费,不得在公疗费中报销。
1980年以后,莲湖区接管普通中学,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增多,享受公疗人数猛增,加之药品品种增加,价格上涨,检查治疗手段日趋现代化,使公疗费大幅度上升。市、区政府多次发文重申公疗有关规定,严禁公费医疗使用滋补自费药品,实行定点就医,经批准转院,特殊检查需事先经公疗办批准等。
1981年6月15日,区革命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决定成立“莲湖区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卫生局内),编制2人。公疗办成立后,针对全区公费医疗现状和存在问题,做了大量调查研究。1987年,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公费医疗委员会《关于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规定,取消公费医疗记帐单,改为定点门诊,交现金看病取药,使用公费医疗专用病历,复式处方,凭收费单据报销。同时按享受公疗人员工龄长短规定每月门诊医疗费5~8元,节余奖励,超支个人承担10%~30%。工龄31年以上,年龄55周岁以上及离退休人员医药费、住院费全部报销。1992年,莲湖区享受公疗的干部、教师及职工8294人,全年公疗费开支346.5万元,人均417.77兀。
1993年9月,区政府批转区公疗委员会《西安市莲湖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保证干部职工基本医疗前提下,实行国家、单位和干部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简称“一定三挂”,即定点医疗,公疗费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挂钩。其中规定,按不同工龄,每人每月门诊医药费5~12元,超支部分、住院医疗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CT、核磁共振)个人承担5%~10%,特殊治疗费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30%。实行这些改革办法后,遏制了公费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减少了浪费,但是由于诸多因素,公疗费仍居高不下,1993年,全区享受公疗8479人,公疗费开支411.4万元,人均485.2元。区政府财力难以承受,公疗办法有待进一步改革。
卫生事业经费管理
区卫生事业经费由区卫生局管理。50~80年代初,经费由区财政按计划划拨。80年代后期改为区财政经费补助,列入预算。拨款标准因单位不同而有所区别。1993对区妇幼保健站仍为全额拨款;对区卫生防疫站的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抵支收入;对区医院、中医院按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50%拨发补助;对其它区属医疗机构和街道医院均按各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30%拨发补助。由此可见,区卫生事业经费的主要支出为区属医院卫生机构人员的工资补助。卫生事业基本建设和医疗设备的改造、购置等,由区财政给予不定期补助,不足部分均由各单位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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