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教育事业由长安县和西安市第十一区文教部门管辖。学校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除学习文化课外,接受军训和三民主义思想灌输。
西安解放后,随着所在县(区)建置的变更,由辖区政府设置的教育行政机构管理。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进度开展教学活动,并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
50年代,各乡、镇(公社)街道始设文教或教育专干。80年代设教育组,受区教育部门领导,管理本辖区小学教育工作。
第二节 机构设置
咸宁、长安两县分治现域时,教育事业分归两县学务局(后改为劝学所)管理。咸宁、长安两县初并时,按两县原辖域各设所长1人、视学2人、学区教育委员若干人,分东、西两组督导教学工作。民国十五年(1926年)废劝学所,立教育局。设局长1人总管全局;下置庶务、文牍各1人,协助局长佐理公务;并设督学4人,视察指导全县教育事业。全县分11个学区,除城关学区由县教育局直接派员视察外,其他10个学区各置教育委员1人,负责本学区教育工作。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随着义务教育的实施,局内增设义教视导员,专管短期小学(班)。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改教育局为教育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督学5人。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西安市第十一区设第六科,置科长1人、科员3人、督学2人专事教育工作。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长安县复改教育科为教育局,设局长1人,下设一、二两科,各设科长1人、督学3人、科员4人、雇员2人、额外督学5人、额外科员2人、工役6人。一科分管文书、会计、庶务、综核、收发;二科分管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
1949年,长安县人民政府设第三科,置科长1人、副科长1人、干部8人,西安市第十一区设第六科,置正、副科长各1人,干部6人,主管全县(区)的文化教育事业。1950年长安县第三科改称文教科,除设正、副科长各1人,干部8人外,始设专职督学。1952年长安县督学增至8人,按行政区域划片,全县分8个学区。现辖域内的渭滨区、三桥区及西安市第十一区均设有督学,督导辖区内各小学贯彻实施新教育方针。
1954年9月,现境内的未央、草滩、阿房3区各设第五科主管文教工作,各置科长1人、科员6人,只管小学,不管中学。是年,督学改称视导员,学区改称视导区。按学区划片,各置视导员1人,负责本片教、学、管等方面的工作。每片又以一个完全小学为集中点,形成辅导区,各辅导区由完全小学校长负责,开展教学教研活动。
1957年7月,未央区人委设文教科,编制6人,置正副科长各1人,视导员增至4人。中学归区文教科管理。1960年6月,区教育局分设,编制20人,置正副局长各1人。下设统管学校教育和工农教育的两个视导室。
1962年5月,未央区人委设文教科,置正副科长各1人,编制9人,辅导区仍存在。
1965年10月,现境内的教育事业归西安市郊区文教局主管。1968年文教局改为文卫组。是年冬,公办中学下放人民公社管理。1969年下半年,公办小学下放到生产大队由贫下中农管理。1970年,文卫组改为教育办公室、卫生办公室。1972年,又改为教育科,1976年复改为教育局。各人民公社均设有文教专干,主要负责本公社小学教育工作。各中心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分管本公社学校党的工作、教学研究与学校行政工作。
1980年4月,未央区教育局下设政工、教育、工农教育组等机构。1984年区教育局各组改为科室。至1993年,区教育局共设普教科、计财科、成教科、人事科、职教科、办公室、督导室、招生办公室、勤工俭学办公室等9个科室。置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级干部11人、干部4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