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县城中心地区(今工人俱乐部、电力局所在地)有运动场1处,时称大操场,面积约1.8万平方米,空荡无物,杂草丛生。
建国后1957年,县教育局在场内设置篮球场2处,乒乓球台2副。是年,篮球场各中、小学有22处,各机关单位9处,农村4处;乒乓球台各学校37副,机关单位21副,农村8副。
1972年县体委迁址城南,占地2.4万平方米,建成300米跑道运动场1处,排球场4处。篮球场计有各中、小学147处,机关单位79处,农村33处;乒乓球台,全县共371副,其中学校208副,机关单位94副,农村69副。
1974年体委建成带看台的灯光球场1处,排球兼乒乓球教练房1幢,全县计有简易灯光球场4处,排球场64处,乒乓球台383副。
1990年全县有200米跑道16处,篮球场520处,灯光球场6处,排球场241处,乒乓球台495副,门球场5处,摩托车2辆,线操纵小飞机2架,自由飞飞机1架,小口径步枪12支,联合器械6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