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食品卫生 民国34年(1945),县防疫委员会为防止霍乱流行,进行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对卖凉粉、凉面、粽子、凉醪糟,未成熟或废烂变质水果及其它饮食物,禁止销售。当时管理的食品加工和经营摊点347家,食品摊贩和食品加工职工1345人。 解放后,食品卫生列入爱国卫生内容,1951年,制定《爱国卫生公约》,各食品经营店、小摊贩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卫生公约》,张贴在店门口,接受社会群众监督。1960年中央商业部、卫生部,颁布食品卫生制度,本市饮食行业组织宣传落实,商业、供销、卫生部门于节日前后组织卫生检查,爱卫会颁发流动红旗,鼓励食品卫生好的单位。1965年后,根据疾病流行季节,召集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培训和指导。1983年7月1日中央颁布《食品卫生法试行草案》,本市出动宣传车200余次,发放宣传品7000份,举办30余期培训班,4000余人参加学习。食品卫生进入依法管理轨道。 1984年,市政府任命12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区乡两级107名食品检查员,形成市、区、乡三级管理网。同时开始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经营场所卫生设施和健康合格者,签发卫生经营许可证。1985年,全市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店、堂、馆、摊点统一配备防尘、防蝇、防鼠、冷藏和清洗消毒设备和药品,实行碗筷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筷子。同年,汉中地、市两级联合举办伪劣食品展览,展出伪劣食品百余种,计5000余公斤,展后在人民会场当众销毁。1986年统一规划地点安置零散饮食摊点。1980—1988年,累计办理集体和人体食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3345户,办理健康证14130人,监督点31668户,警告并限期改进的309户,责令追回产品42起,没收销毁伪劣变质食品34895公斤,罚款455户,金额26396元。责令停业改进卫生设施的160户,吊销卫生经营许可证的8户次,开展食品卫生检验总数1502次,平均合格率为90.10%,发生食物中毒19起,1239人中毒,444人住院,未发生死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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