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与职能
一、机构
明清时代,先后由卫、州、县统管土地。民国时,由县政府建设科管理。
解放后,土地先后由民政局和农牧局兼管,有时两局合管。1954年6月,修筑宝成铁路占用阳平关区沿线土地,本县成立征用土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县长),委员6人,下设办公室,由民政科长主持日常工作。之后,曾于农牧局设土地利用管理组。1986年8月21日,成立宁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1987年6月25日成立宁强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管局),编制5人。1990年8月编制增加为15人。各区设土地管理办公室,全县7区54乡镇配土地管理员61人,其中部分为兼职或聘用。土地管理工作日益加强并逐步走上正轨。
二、职能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全县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全县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需要上级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和报批;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和查处违法占地事件;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节 措施
明代,田地分屯田和户田。屯田分军屯和民屯,军屯系屯军自耕以饷军,以屯养军,以军隶屯,养兵之费既省,荒田又可渐开,由卫所领管;民屯系召民屯垦,屯民编入什伍,设屯长以督耕种,官衙供给耕牛和种子。屯田属官田,不能买卖;户田为农民所有,能自由买卖,由州衙掌管。
清朝,田地分民地和屯地,民地即老户农民之耕地,屯地为召民开垦之地。清政府规定地方官吏开垦劝惩条例,实行奖励劝垦,并以此考核官吏政绩,岁终以召民垦地之优劣,分别奖惩升降。
明清时代,每岁编审户口和田地,厘定丁口和田地数额,依此派征粮赋和夫役。
民国时期,曾两次清丈土地。27年(1938),成立宁羌县土地陈报办事处和土地陈报调解委员会,组织人员分6期,历时3月,对全县6区26联保194保土地,逐丘清丈,整理地籍。32年(1943),对全县13乡镇110保1815甲土地测丈陈报。时测丈人员多贪赃枉法,地主豪绅仗势弄权,以致以多报少,以少报多,以优充劣,以劣充优,漏报、隐匿等虚假舞弊之事不一而足。
明清及民国时期,除少量公产、校产、庙产和祠产等田地不属个人所有外,大量土地属私有,可以自由买卖。买卖契约由官府验印、征税、发给土地执照,以确认土地私有权。
解放后,经土地改革,查田地定产和填发土地证,分别确定土地全民所有权(国有)和农民个人所有权。1954年6月,建筑宝成铁路需征用土地,本县制定《宁强县征用土地办法》,规定:耕地,按常年产量计,付给3年产量价款;青苗,按人工、种子、肥料计价补偿;房屋按间分等计价;林木,按经济价值,长短大小,分等计价;坟墓,按座发搬迁费。所需价款全由铁路建筑单位发给,地方政府负责协调处理。1956年建高级农业合作社,农民土地入社为集体所有,个人无权买卖。自此,土地属集体公有,农民参加集体劳动,按劳取酬。这期间,整治土地,修造梯田梯地、堰塘河堤,土地质量逐渐提高。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按农业人口承包划分到户,30年不变,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农户有使用权和保护权。
1983~1985年,县区划委员会组织154名科技人员和党政干部调查全县农业资源,编印出版《宁强县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报告集》,1988年7月成立县土地资源调查领导小组,县土管局设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1988~1989年组织人员详查全县土地资源——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等情况。为管理、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土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1989年制订《宁强县贯彻“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共7章46条,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乡、村、镇建设用地,村民建房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以及违章处罚等均有详细具体规定。如: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建房使用城镇或村镇规划区的土地,户不得超过2分5厘;浅山丘陵地,每户不得超过3分;远中山地,每户不得超过4分。全县村民建房用地面积,控制在上年末总耕地面积的0.7‰~1‰以内。第二十八条规定,城镇个人建住宅,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平均每人不得超过20平方米,户使用面积不得超过2分。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建设单位或集体违章占地,处以每亩1000~1万元罚款。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按其性质情节,或拆除建筑物,或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占地,村办企业用地,联户、个户经商办企业用地,城乡农民建住宅用地,分别实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交纳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标准:国家单位征用耕地,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荒地按3%缴费;乡镇企事业单位征用耕地,按征地费用总额的3%,荒地按2%缴费;城乡人民建房占用水田,每分田交50元,平地每分40元,坡地每分10元,荒山荒坡每分5元。敬老院、地方公路、集资办学等公益事业征用地,免缴土地管理费。
1987年和1988年曾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和乱占滥用耕地的事件,其中有71个国家单位,占耕地388.66亩;30个集体单位,占耕地145.47亩;1812个户,占耕地362.46亩。对此,分别情节予以处理。1988年对大安、巴山、代家坝和阳平关4区9乡镇16村29组112户抽样调查,1986~1988年3年中,城乡人民建房用地,112户中合法的22户,未批先建的40户,批少占多的44户,批劣占优的5户,非法转让的1户;批准面积为16.972亩,实际占地面积为35.025亩。公路沿线和靠近城镇建房占地多为平地和水田。
根据7区1镇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对农民和城镇居民建房统一规划,实行年度指标控制,将土地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结合,土管局审批和群众监督结合,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办事制度,将宅基地审批情况予以通报,张榜公布,以防土地管理失控和违法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