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公费医疗
解放后,人民政府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当时享受供给制的职工祀被批准的家属以及工资制的职工,享受公费医疗。每月标准工资分六分(分值人行挂牌)。1952年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由县财政下拨,卫生科(文教科)管理核销。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工资制后,公费医疗(除享受劳保待遇的)只限本人享受,年标准18元。离休、退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标准同国家职工。1974年财政部、卫生部颁发“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1976年公费医疗经费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各系统包干使用。1977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重新颁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1979年,公费医疗标准提高到30元。由于药品价格调升、管理制度的不够健全、把关不严等,医疗费开支逐年增加。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费每人平均支出:1954年11.9元,1964年32.8元,1981年49.9元,1985年66.90元,1987年82.4元。国营、集体企业的职工实行劳保医疗,经费由企业支付。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后,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对村民实行免费或部分免费。
勉(沔)县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费支出情况表
单位:万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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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享受公费医疗人数 ┃ 公费医疗支出数 ┃ 每人平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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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0.12 ┃ 1.65 ┃ 13.75 ┃
┃1960 ┃0.23 ┃ 5.58 ┃ 24.26 ┃
┃1965 ┃0.17 ┃ 4.00 ┃ 23.53 ┃
┃1970 ┃0.20 ┃ 3.97 ┃ 19.85 ┃
┃1975 ┃0.28 ┃11.04 ┃ 39.42 ┃
┃1980 ┃0.49 ┃17.97 ┃ 36.67 ┃
┃1985 ┃0.64 ┃ 42.8 ┃ 66.88 ┃
┃1987 ┃0.78 ┃64.25 ┃ 8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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