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费医疗管理
本县的公费医疗制度始于民国三十四年(1945)。但当时享受这一待遇的主要是县政府内10余人。乡以下各保甲长们均不在享受之列;其次是警察机关人员及伤病员警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公费医疗,如规定伤病员警的住院费及手术费减半收取。
解放后,公费医疗制度全面建立。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和机关退休人员均享受公费医疗。各单位、系统、各区社按时造报医药费用计划,上报上级财政核销。据资料记载,解放初期,本县公费医疗每人每月按5.5公斤小麦的指标预算。后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从1952年7月开始,每人每月按2万元(旧人民币)核算。
由于按上述预算标准,普遍不够支付,一再超支。故地区财政多次追加本县公费医疗数额,提高人均年度指标。从原来的每人年均18元,逐渐增加。至1983年后,提高到每人每年按40元预算。其中住院费10元、门诊费30元。享受公费医疗人数由解放初期的几十人,发展到1983年底的4500余人。因本县财政长期困难,近几年已无力承担医药费用上涨、公费医疗人数增加的负担。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对医药费用实 行包干,将每月标准2.5元发给个人,超支不管。本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最多的教育系统,即实行此种办法。不少中小学教师除大病住院外,普通疾病常得不到及时治疗,影响到体质和教学;有些未实行包干的单位,亦有不少人自垫医药费,长期不能报销。近几年由于管理松弛和社会风气不正,少数人利用公费医疗制度,与医疗单位互相串通,擅自大量报销营养性药品,增大了公费医疗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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