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卫生防疫
解放前,本县卫生防疫仅是“放苗”(即接种牛痘)预防天花等工作。民间有专门从事“放苗”的医生,叫“痘苗医”。放苗的医生收费昂贵,一般是每个男孩收小麦37.5公斤,女孩收12.5公斤。贫家小户负担不起,接种不了牛痘,预防天花收效甚微。民国三十年(1941),本县国民县立初级中学成立,校内设卫生委员会,负责全校师生的卫生保健。三十三年(1944),陕西省政府行文(谕文字第712号),明令公布霍乱、天花、白喉、菌痢、伤寒,斑疹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鼠疫、回归热等11种病为急性传染病,并颁发《传染病防治条例》,要求各地建立疫情报告制度,注意防治。但直到三十五年(1946)秋,本县方着手在城关镇组织“种牛痘”和上报疫情,广大农村仍未实施。疫情迟报、漏报现象严重,本县第一次向上级报告疫情时,一次就报了5个月的各种医疗防疫统计表84份。
1951年,紫阳县政府成立了卫生防疫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的卫生防疫工作。1958年成立县卫生防疫站。1959年10月,县政府颁布实施了《紫阳县关于传染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本县管理19种传染病,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是鼠疫、霍乱、天花;乙类是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斑疹伤寒、回归热、痢疾(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伤寒、副伤寒、猩红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脊髓前角灰白质炎、百日咳、波状热、狂犬病、流行性感冒。因当时本县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干瘦浮肿病也被列入防治管理范围。
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本县卫生防疫工作着重于传染病的预防;60年代中期,卫生防病工作有所深入,开展了卫生宣传教育。“文化大革命”期间, 卫生防疫工作一度被忽视,县防疫站被撤销,卫生防疫专业人员也调作他用。1971年,县防疫站重新恢复。1978年以后,卫生防疫工作得到加强。专业人员和设施不断扩充。1980年,全县卫生防疫人员和广大赤脚医生一起,仅用1个星期就完成了全县68470人的麻苗接种任务。1981年,对全县水源水质进行了普查,在46个点采水样92份,取得1000多个实验数据。近两年来,还开展了中小学生规力监测、五小工业职工职业病建档建卡、食品卫生监督等工作。因农村卫生组织不稳定,预防保健工作仍十分落后。1985年,全县发生多类传染病4种,仅流脑一种病死率达16.2%。
现将本县几次大规模的防疫工作记录如下:
(一)全民普种牛痘
1972年1月,本县接到安康地区除害灭病领导小组《关于普种牛痘的通知》后,即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中共紫阳县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题讨论,成立了紫阳县除害灭病领导小组,各区、镇、社及民兵师、团成立了办公室,对普种工作作了周密布署安排。除广泛散发地区印制的《种痘手册》、“种痘传单” 外,县举办了种痘学习班;其后,抽调58名医务人员,深入社队、分片包干,对赤脚医生和卫生员进行种痘培训。从2月12日起,对全县260532人进行了登记造册。对4个月以上、55岁以下的适龄种痘者231549人,进行了禁忌症的检查,检出有禁忌症和长期外出者16128人,应种痘者215421人。3月上旬全面开始普种,实种人数达21178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1.97%;占适龄人口的91.8%占应种人数的98.33%,达到了地区要求的3项指标。
(二)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检测
本县人民饮用的水源,多为江河、溪流,次为井泉,少数为池塘。
1978年,县防疫站对县城自来水、汉江水、任河水及部分隧道水进行了总硬度、酸碱度、耗氧量及各种离子浓度的检测。同时,还参加了安康地区防疫站组织的汉江水系监测工作。1981年县防疫站又对全县各种水源、水质进行了普查检测,取得了本县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的丰富资料。调查证明,全县51.8%的人口饮用河溪水,41.2%的人口饮用泉水,6.1%的人口饮用井水,0.9%的人口饮用池塘水。
全县各类饮用水源的水质成分,以重碳酸盐、碳酸盐类钙组为主;个别为钠组水;仅池塘水1个水源为硫酸盐类水;全县属软水和中等硬度水地带。
水质毒物分析结果表明:各种饮用水源中,氟含量除3份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外(未在发病区),其余氟含量均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氟中毒高发病区的蒿坪的4份水样,均仍在规定标准之内。砷化物、氰化物、挥发酸类、六价铬、汞、硒均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
饮用水源中,碘化物的含量普遍偏低。100%的水样碘含量都小于每升0.01毫克(0.01mg/L),属低水平。本县原为地甲病发病区,碘含量低是主要致病因素。
(三)痴呆傻等五种残疾人调查
1982年7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痴呆傻等五种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要求,由地县两级组成调查组,对全县农业人员中痴呆傻、智力
发育不全、盲人、聋哑人、肢残人进行了普查。调查结果:全县农业人口296408人,5种残疾人共6390人,占农业人口2.2%。其中痴呆傻1335人,智力发育不全101人,盲人556人,聋哑人3641人,肢残人757人。
在调查的同时,对这5种残疾人的病因及防治办法、福利保护措施等进行了考察分析,认为造成这5种人病态的原因有4个方面:一是先天性疾病,由于近亲结婚或不能采用正确的孕期保健,致成先天遗传或胚胎期受损。如桥镇公社共有5种人97人,其中81人就是属于先天性聋哑;二是后天患病不能及时或正确地治疗,以致造成后遗症;三是山区的文化、环境、卫生落后,得不到应有的健康保障;四是食物缺碘,导致地方性甲状腺肿大病严重。因碘参与甲状腺素合成,碘缺乏导致甲状腺素合成障碍,从而影响智力发育。
这5种残疾人在1981年以前的生活方式主要是:一、靠集体实行五包;二、靠国家民政部门救济。1982年以后,农村实行责任制,其生产生活随之改变,可概括为以下4类情况:少数患者尚能劳动,生活可以自理。或者患者家庭其他 成员的劳动状况完全可以负担患者,此类人便不依靠集体和国家; 承包土地,依靠亲友代为安排生产生活;承包土地,由生产队组织劳力代为耕种;完全由生产队包起来,不划给土地。
(四)贯彻食品卫生法
1982年11月19日,国家食品卫生法颁布后,紫阳县政府于1983年4月19日发出了《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通知》,并对全县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摸底登记。据不完全统计,本县1983年实有食品生产绔营单位145个和个体食品商贩300余户,共有食品从业人员987人。县卫生局把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列入1983年工作计划,普遍进行了健康检查。对符合卫生标准的单位,颁发“卫生许可证”;对健康的从业人员,颁发“健康证”;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对患有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痢疾、渗出性皮肤病等5种法定传染病,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从业人员进行了调整。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整顿、准备工作后,于1983年7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县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领导小组随之于10月20日撤销。年底,除少数单位和个人因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受到“限期改进”的处罚外,尚未发现违犯本法的严重事件。
(五)灾后“四苗” 普种
“四苗”指麻疹疫苗、小儿麻痹糖丸、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菌苗和乙型脑炎疫苗4种生物制品。
1983年7月31日,本县县城和洞河、瓦房店、汉王城3镇受到特大洪水袭击,广大农村也因暴雨成灾,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为了防止大灾之后出 现大疫,安康地区行署召开了灾后防疫工作会议,并批转了地区卫生局《关于在全区普种麻疹等四种疫苗的报告》。根据上级要求,本县医疗卫生人员和赤脚医生从1983年8月至1984年4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预防接种工作。
10月,县卫生防疫站举办了区、社防疫人员学习班,学习了麻疹、小儿麻痹、流脑、乙脑的流行病学和计划免疫知识。
普种工作于11月28日全面展开,至次年4月5日结束,完成了30万人次的接种任务,全程接种均达95%以上,是本县开展计划免疫以来接种人数最多的一次。具体完成指标是:
1、小儿麻痹糖丸: Ⅰ型:实种占适龄人数96.84%,占应种99.44%。ⅡⅢ型:全程足量人数占实种人数95.7%。
2、流脑菌苗:实种占适龄人数的96.33%,占应种人数的99.45%。
3、麻疹疫苗:实种占适龄人数的99.28%,占应种人数的99.46%。
4、乙脑疫苗:实种占适龄人数95.60%,占应种人数的99.59% ,全程足量占应种人数的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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