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伊斯兰教
本县伊斯兰教随回民迁入而传入。始于清康熙年间,直至清末,陆续有回民迁入并在聚居地建立清真寺。
1953年,本县有回民1434人,多居住在城关、洞河、汝河、中坝、红岩、蒿坪、瓦房店等地,故清真寺亦都建在上述地区。到1957年,本县有清真寺6个:城关镇2个,瓦房店、洞河、汝河、蒿坪河各1个。其中以汝河清真寺历史最长,在100年以上。6个清真寺原有土地45亩,房屋18间,在寺阿訇3人,满拉1人,社头43人。
本县伊斯兰教分新、老两支,并互相不容。
1959年,本县按照统一部署,主要在伊斯兰教中进行宗教改革,通过座谈研究回族如何发展进步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改革意见。如汝河镇回民提出坚决废除以下10项宗教制度和礼仪:
(一)强迫包办信教制度。(二)歧视压迫妇女,破坏婚姻自由制度。 (三)敲诈勒索群众财物制度。(四)利用宗教迷信,施药治病,危害人身健康。(五)非宗教信仰并损害群众利益的制度。(六)利用宗教特权侵犯人身自由制度。(七)封建寺院。(八)封斋月份的尔德节制度及七天一个“主谋”。(九)宰性制度。(十)丧葬仪式交钱制度。
同时保留了4项宗教礼俗:
(一)人死后用布包;(二)板盖、土葬;(三)洗埋提(取缔剥削);(四)迫悼亡人过“亡日”、“百日”周年等。提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三原则:(一)通婚按《婚姻法》办任何人不加干涉。(二)饲养牲畜和食肉种类不得强迫。(三)信仰方面信与不信采取自愿。
但是,宗教改革中对有些礼仪或制度的废除违背了信教自由原则,几个清真寺财产也全都归政府管理,分别移作他用,回民很有意见。再加之少数干部对党的政府贯彻不全面,致使一些回民对宗教改革产生了戒备心理甚至抵触情绪。
1961年,政府开始纠正宗教改革的一些偏差,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1962年,洞河、汝河两个清真寺得以恢复,除土地外的教产也相继退还,民族关系趋于正常。“文化大革命”中,各地清真寺被迫停止活动,汝河清真寺被拆毁,在当地回民中产生了不良影响。
1983年以后,县政府和中共紫阳县委统战部,根据中共中央指示,陆续清查了“文革”以来的教产,凡属人为损失的,基本得到补偿或退还。回民的重要传流节日期间,国家机关为回民职工、干部放假,并给回民增供节日食品。
第四节 天主教
天主教于民国初年传入本县。
民国元年(1912),教士商德成等一行来本县游历传教,兴安知府于当年5月22日令县知事“英人到境妥为保护”。同年6月中旬,教士法恩远、范明礼到本县,由县属各官吏陪同游览了县城、广城、牌楼等地。其传教详情无考。
本县天主教堂建于民国十二年(1923),由权河口林家碥人姚恢先首倡建成。姚因应举落榜后无颜回家,寄寓安康天主教堂侧,久之成为教徒。安康天主教堂为在紫阳传教,以优先收姚氏族系男女做教徒为条件,购买建在县城的姚氏祠堂,改建为天主堂。
天主堂初期(1923~1930)有神甫1人,修道2人,女仆2人;中期(1931~1937)有神甫2人,修道4人,女仆4人;后期(1938~1949)有神甫1人,修道2人,女仆2人。初期和中期神甫都为意大利人,后期为本省高陵县人兰野樵。
天主堂建成后,发展教徒数百人。姚恢先任任河天主教会会长,在家设教堂,每周都请神甫去做“弥撒”,先后发展100余名教徙,并培养姚与敦为神甫,刘盘安之妹为修道,由安康天主堂保送上教会学校数年。
抗日战争胜利后,本县天主堂开设诊所,兰野樵为主治医生,修道曹宝珍、罗会敏为调剂、护士,女仆2人亦作一些护理工作。因本县当时缺医少药,天主堂成为人们经常就诊的地方。
紫阳解放后,兰野樵、曹宝珍被安排到县医院工作。1959年,兰野樵因继续坚持做“弥撒”和“念经”,被斗争后交农村劳动改造,后于1969年被指控犯间谍罪而拘留。本县天主教从此停止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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