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姻
建县前,本境包办买卖婚姻十分严重。民国十二年(1923),朱家阳湾村一农民给11岁的儿子结婚18岁的姑娘,婚后不到一年,媳妇乘小丈夫熟睡之机,用裤带将其勒死,第二天被公婆发现,将媳妇活埋,并放火焚烧娘家全部财产。民国十六年(1927)李孝家河李姓财主,给16岁的哑巴儿子强迫婚娶了19岁的张姓姑娘,婚后成天打架,媳妇提出解除婚约,公婆威胁说:“你活着是李家的人,死了是李家的鬼,有我们在,你别想出李家门”。媳妇无奈跳崖自尽。李家动员户族抢来张母,脱去衣服强迫同女婿睡在一块,张母一气之下,钻水缸淹死。建县后,人民政府提倡男女平等,废除买卖婚姻。马蹄沟镇栾金梅由父母奶头作亲,16岁上同14岁的男人结了婚,没有感情,1944年离婚,她是本县第一个取得婚姻自由的农村妇女。其时,尽管政府用各种方式废除早婚、买卖婚姻,但积重难返,男女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决定。少数人虽按边区《婚姻法》男18岁女16岁的年龄结婚,早婚者仍占大多数,双湖峪镇1948年女子13岁结婚者8人,14芗8人,15岁14人,16岁16人,17岁16人,18岁8人,19岁4人。
[CHAAD]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法定婚龄为男子20岁,女子18岁。1950年5月10日至年底全县结婚499对,其中到政府登记结婚的仅有24对,包办买卖的324对,不足年龄结婚的男子324人,女子258人;1951年全县结婚777对,其中到政府登记结婚的150对,包办买卖的有477对,不足年龄结婚的男397人,女392人;1952年全县结婚314对,登记结婚的223对,包办买卖的102对,不足结婚年龄的男43人,女40人。1953年3月为全县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大张旗鼓宣传婚姻法,之后登记结婚的占大多数,包办买卖的逐年渐少,早婚现象也减少。但买卖婚姻,早婚现象时有发生,1961~1962年最为严重,其时有“千五票子八个斗,没班吹手她不走”之谣。1973年有关部门到槐树岔乡调查,此地买卖婚姻尚十分严重,一青年在结婚时自撰对联:“高价钱买高价粮,高价姑娘入洞房”,横眉是“一千八”。70年代后,国家提倡晚婚,本县结婚年龄普遍推迟,不少男女二十三四岁后才结婚。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规定男子22岁,女子20岁方可结婚,但未经结婚登记非法同居者(多为早婚,有的是十五六岁的少年)有增无减。砖庙乡1985年统计,全乡有已婚育龄妇女1527人,15岁以下结婚的有58人,16岁结婚的有118人,17岁结婚的有213人,18岁结婚的有244人,19岁结婚的有207人,20岁结婚的有215人,21岁结婚的有85人,22岁结婚的有110人,23岁结婚的有136人。1982年人口普查时调查,全县共有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138728人,未婚的有33500人,有配偶的95564人(其中男46817人,女48747人),丧偶的有9257(其中男3821人,女5436人),离婚的有402人(其中男345人,女57人)。在27411名15~19岁的男女青年中,已婚2695人(其中男493人,女2202人),早婚的仍不少。
1988年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状况检查,查出已结婚3012对,离婚57对,违法婚姻1528人,其中早婚752人,不登记的事实婚姻762人,重婚1人,隐瞒实际骗取结婚证件7人,早育228人。1989年对西庄乡、双湖峪镇的45个村民委员会调查,非法同居321对,占婚姻总人数的50.9%,非法结婚最小年龄15岁;早育人数106对,早育最小年龄17岁,出生孩子250人;娃娃亲6对,奶头亲4对,转亲5对,换亲39对,买卖婚姻146对,最高彩礼6000元,偏僻山村问媳妇甚难,双湖峪镇某村120多户人家25~35岁的光棍有40个。
本县家庭结合甚为牢固,离婚率很低。50年代初,贯彻婚姻法时,不少女子要求废除买卖婚姻,其时离婚率较高。1950年有97对离婚,1951年有131对离婚,1952年有197对离婚。之后,离婚率渐低,1985年全县有19对离婚。
二 家庭
明弘治十七年(1504),每户约有十四五人,清末民国初年,本境二三十人的大家庭仍可见到,这样的家庭,家长享有绝对权威。其时,妇女地位极低,不可随便赶集上会、抛头露面,甚至连名字都没有,仅以夫姓称呼。当时,提倡妇女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妇女仅是“烧火做饭、养儿抱蛋、缝新补烂”的工具。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规模渐渐变小。1944年,本县每户平均5.2人;1949年每户平均4.4人;1959年每户平均4.7人;1969年每户平均4.3人;1979年每户平均4.3人;1982年每户平均4.2人;1990年人口普查全县共有家庭户61377户,每户4.27人,其中单身户2899户,一对夫妇户5672户,二代户44857户,三代户6555户,四代户253户,五代户仅有1户,一代户和其他亲属及非亲属194户,二代户和其他亲属及非亲属204户,三代户和其他亲属及非亲属204户,四代户和其他亲属及非亲属9户。从家庭人口讲,1人户3206户,2人户7604户,3人户9756户,4人户1290户,5人户14127户,6人户8338户,7人户3531户,8人户1411户,9人户419户,10人户及其以上户295户。家庭人口以4~5人为最多,10人以上的户很少。娶过媳妇即和父母分门另户,甚至家中只有一老人也分居,其原因是小家庭容易维橹生活,便于现代社会交际;其次是年轻人成家后通过治家理财,提高自理能力,老年人可以避免与年轻一起生活而出现的不协调,这对双方都有利;其三,社会经潇的发展使人们思想观念也有了变化。现在家庭内封建家长制渐失去市场,不少地方妇女掌管家事。有“妻管严”的说法,此风城镇愈盛。
封建家庭内,丈夫可以随意休妻、典妻,甚至卖妻,而妇女不得自主。现在婚姻自主,家庭和睦,夫妻大都白头到老,这是本地民风淳朴之表现,利于生产发展,利于社会安定。
本县家庭生活水平较低,1985年人均收入143元(另据农村经济调查队抽样调查人均192元)。1989年人均收入233.9元(另据农村经济调查队抽样调查人均收入3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