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旧时代,婚姻由父母包办,没有自由。富人一男数偶,特贫者终身难娶。1919年“五四”运动冲击了境内的婚姻陋俗,但抢婚、童养婚、聘娶婚等旧婚姻形式仍然存在,少数贫困户采用“换亲”(两家交换女子成亲)、“转亲”(三家互相换女子为妻)等形式进行婚配。男女结婚年龄一般在13~17岁之间,富家子弟还有年龄更小结婚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当年自愿离婚者619对,解除婚约(包括童养媳)516对,处理婚姻案件137对,自由结婚登记(包括寡妇改嫁)888对。随着婚姻法的贯彻执行,结婚年龄普遍推迟。20世纪50~60年代,结婚最低年龄一般是男20岁,女18岁。1956年办理结婚568对,1965年办理结婚1287对。70年代,提倡晚婚晚育,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小于25岁、女不小于23岁(提倡男28岁,女25岁)。城镇青年及干部职工一般按规定年龄结婚,农村则有未办理结婚手续而同居者。1984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规定结婚最低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龄青年一般能按规定年龄结婚。1981年结婚2139对,1985年结婚1840对。
2000年人口普查抽样调查了15~49岁12754人的初婚年龄,其中15岁以下的156人,15岁的336人,16岁的615人,17岁的931人,18岁的1265人,19岁的1635人,20岁的1935人,21岁的1545人,22岁的1394人,23岁的1039人,24岁的711人,25岁的502人,26岁的111人,27岁的178人,28岁的126人,29岁的90人,30岁以上的185人;抽查50岁以上1055人,其中15岁以下结婚的8人,15岁的40人,16岁的105人,17岁的123人,18岁的129人,19岁的157人,20岁的165人,21岁的77人,22岁的70人,23岁的44人,24岁的36人,25岁的23人,26岁的19人,27岁的8人,28岁的15人,29岁的6人,30岁以上的30人。
2003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规定结婚最低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龄青年双方只须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合影照片及结婚申请书,即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0月1日起,全县婚姻登记统一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办理。2004年10月,成立“佳县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为民政局内设股级事业单位,专门办理全县婚姻登记工作,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1168对。离婚53对。
第二节 家庭
旧中国的家庭讲究四世同堂、五世同堂,并以此作为家庭兴旺的标志。大户大家,一家达20多人,甚至更多,故境内户均人口一直保持较大规模。西汉元始二年(2)户均4.59人。清乾隆四十年(1775)户均5人,道光三年(1823)户均5.17人。1928年户均5.47人,1933年户均5.16人,1935年户均5.60人,1942年户均5.52人,1946年户均4.86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家庭人口规模逐渐缩小,20世纪50年代,户均在4.0至4.3人之间,60年代,农村户均4.15人,城镇户均4.3人。70年代起实行计划生育,户均人口逐渐减少,1982年,城镇家庭户均3.6人,农村户均4.1人。
1987年4月,对城关镇二居委、大佛寺乡高家塄村第八作业队和前刘山村家庭人口进行了抽样调查,城镇家庭最多的为一人户,其次是三、二人户,占城镇总户数的78.8%。农村家庭四、五人户居多,占农村总户数的52.9%。城乡五人以下家庭占总户数的94.2%,六人以上的家庭只占5.8%。
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全县共有66203户,其中一代户14849户,二代户45577户,三代户5627户,四代户149户,五代户1户;按人口数归类为:一人户5320户,二人户11335户,三人户13199户,四人户17953户,五人户11821户,六人户4681户,七人户1388户,八人户365户,九人户84户,十人及十人以上57户。
佳县家庭结构可分为五种类型:单身家庭(配偶死亡,一人独居家庭)、核心家庭(由夫妻为核心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只有一对夫妻的家庭)、主干家庭(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组成的家庭,或指夫妻、父母或伯叔和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联合家庭(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其他类型家庭(没有婚姻关系只有血缘关系的家庭、包括兄弟姐妹一起生活、隔代人一起生活)。这些家庭中,比重最大的是核心家庭,其次是主干家庭、单身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