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有制
土地私有制的显著特征与弊端是以土豪劣绅为主的地主、富农等少数人占有集中连片的大量土地,农民群众中的部分自耕户占有少量脊薄土地,以佃农为主的广大贫苦农民基本上没有土地。同时部分土豪劣绅还占山为王,被称为“山主”或“山代王”。清末明初,西川槐树庄一带,人烟稀少,土地荒芜,土豪劣绅便手指为界,口说为凭,霸田归己,高息租典,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因此历代农民起义大都高举平均地权的大旗以唤起民众。本县1935年前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所开展的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运动彻底地解决了土地占有量不公的问题,但以耕地为主的土地所有权仍为私有制。私有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与转让。
二、集体所有制
1953年至1957年,在农村普遍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农业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农业社)。初级农业社和高级农业社的原则区别就在于初级农业社土地入股分红,仍为私有;高级农业社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耕种,按劳分配。1957年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在农村以耕地为主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称集体所有制。
三、公有制
我国《宪法》和1986年6月25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还具体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