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
清代本县婚姻制度,绝大部分为一夫一妻制,男女订婚、结婚,均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择配偶,不论财帛,聘以茶麻鸡酒,娶为红花酒席”(《重刻汉中府志·城固风俗》)。民国时期婚姻沿袭清制,唯在订婚前,男女双方见面,比前稍为进步。但民国及以前婚姻中有些陋习,如早婚(一般男十七八岁,女十六七岁结婚,富有之家有十二三岁结婚的)、纳妾(仕宦富室)、指腹为婚、以女抱儿、童养媳、望门夫、上门汉(上门换姓)、招夫养夫、阻挠鄙视寡妇再婚等。妇女地位低下,贫穷男子有终生未婚者。
1950年全县贯彻当年4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买卖婚姻,实行男女平等,自由恋爱,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0岁,女满18岁。1952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包办婚姻、早婚、童养媳、招夫养夫、干涉寡妇再嫁、买卖婚姻、一夫多妻、指腹婚等一批婚姻纠纷积案。
1953年3月组成工作组分赴各乡村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包办婚姻和一些婚姻陋习基本废除。当年有615对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结婚。县人民政府对虐待残害妇女,干涉婚姻自由,严重违犯婚姻法的34名犯罪分子依法捕办。1974年起鉴于人口增长过快,提倡晚婚,规定男满25岁,女满23岁结婚。
1980年9月10日第二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称新婚姻法)后,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后结婚。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婚姻结合趋向和要求发生变化。1950~1952年,通过反霸减租、土地改革、思想政治教育和《婚姻法》的贯彻,婚姻的经济、政治基础发生变化。男女在婚姻结合上政治观念增强,择偶重人不重财。婚姻结合条件,多找党员、团员、积极分子。
1960~1970年,因城乡间、地区间生活条件差异较大,农村女青年开始趋向城镇和富裕社、队。山区妇女想下坝,平坝妇女想进城。婚姻结合虽重视政治条件,但经济观念逐步增强。婚姻结合以女方为主,男方求婚需满足女方要求。城镇和经济富裕地方的女性往往提出很多条件,如要有“三转(自行车、缝纫机、手表)一响(收音机)”;要有“36条腿”或“72条腿”(家具的腿数)等。女方多要求男方是工人、军人、干部或在粮站、商店等经济部门工作者。
1980年后,实行改革开放,城乡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婚姻结合重知识、重人才、重经济。城镇青年追求双职工。物质上要求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录音机、组合柜、组合沙发等等。
二、离婚
民国及以前,妇女无离婚自由,而男子却可以随意“休妻”。妇女处依附地位,其婚姻无法律保证。
1949年后,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妇女有权择偶,离婚成为合法的事。1952年全县离婚案件767案(1案2人计算),占人口总数的0.54%;1953年下降为243案,占0.168%;1954年又回升为764案,占总人口0.517%。离婚主因是《婚姻法》公布执行后,因包办婚姻双方感情不和而提出离婚。1964年为离婚率较高的一年,当年离婚案517案,占总人口0.327%。离婚主因是经济原因及家庭纠纷。
1982年离婚案204件,其后逐年有所上升,到1990年全县离婚案件448件,占总人口数0.183%。离婚主因,婚姻不慎重,婚后矛盾尖锐;婚后经济不能满足其生活要求;经商或办企业,随着经济、地位的变化,对原配偶产生离异;第三者插足等。
三、婚姻现状
1982年普查全县15岁(含15岁)以上人口303175人,其中未婚80791人,占26.65%;有配偶19731人,占65.22%,丧偶2285人,占7.32%;离婚2468人,占0.81%。
1990年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367999人,其中,未婚90745人,占24.66%;有配偶251323人,占68.29%;丧偶23197人,占6.30%;离婚2734人,占0.74%。1990年全县人口婚姻状况与1982年相比出现三个变化:一是未婚率下降1.99个百分点;二是在婚(即有配偶)率上升3.07个百分点(主要是法定婚龄改变所致);三是职、行业门类上的不平衡。
从地区看,未婚率平坝各区、镇处于中间状态,南山各区占28.96%,北山各区占29.02%,
分别高出全县平均值4.3个和4.36个百分点。在婚人口平坝高于全县平均值1.54个百分点,南山为63.76%,北山为60.83%,分别低于全县平均值4.53个和7.46个百分点。丧偶率和离婚率平坝和南山接近全县平均值,北山则分别高出2.42和0.69个百分点。板凳乡在婚率只有56.29%,而未婚率高达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