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3年(1934)11月7日起南京国民政府为“防共”、“反共”下令全国推行《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民国24年(1935)实行保甲制。10户1甲,设甲长;10甲1保,设保长;数保为一联保,联保处设主任。并实行各户互相监督,互相告发的连坐法。编查户口的项目有姓名、性别、不识字人数、无业人口(16~60岁)、壮年人数(20~40岁)、有无枪支等。民国32年(1943)实行《户籍法》,复查户籍。清查人员逐户填写户口调查,完成一甲后,取据连坐具结。民国35年(1946)按户填发“国民身份证”,上注简历并加盖指纹,附帖照片。此后,各乡增设户籍主任,保设户籍员,专门管理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