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二年(1896),成立大清邮局后,全国各邮区即实行统一资费,当年公布的“邮政开办章程”中对邮政资费的规定是:明信片每张收银5分,封口信每件计重二钱五分、五钱、一两以下,分别收银2分、4分、8分。余此类推。
民国时期货币变动6次,物价不断上涨,货币一再贬值,邮件资费随即调整,以件重20克的普通信函为例,民国元年(1912)为银元3分,民国14年(1925)为银元4分,民国20年(1931)为5分,20年上涨百分之四十。民国29年(1940)9月开始使用法币后,改为8分。民国32年(1943)10月涨为1元,民国33年(1944)5月,每件收费3元,民国34年(1945)9月至民国37年(1948)7月的3年中,每件平信资费由100元、500元、2000元、5000元上升至1.5万元。民国38年(1949)1年中,每件平信资费由收金元券1角上升到1500元。
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于1950年元月规定,平信每件重20克收人民币800元(旧人民币,下同)从2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这个标准的确定是根据1950年元月北京地区人均每日消费小米12两,合市价人民币800元,寄一封平信,相当人均一天消费的小米钱。其余各类邮资,比照平信资费递增。如信函类,均以每件20克计算。平快邮件1600元;单挂号信3200元;双挂号信5600元;单挂快信4000元;双挂快信6400元。1955年3月1日,币制改革后,新人民币比照旧人民币缩小1万倍。各类邮资按比例缩小,平信每件缩小为8分。挂号费1角2分,一直延用到1990年,平信每件上浮为2角。1953年将“平快”、“单挂快”、“双挂快”几种业务取消,统按快件办理。1978年复办“双挂号”业务,收回执费2角。
印刷品邮类。1958年前寄至新疆、西藏、青海等地,每重100克,收费5分,其余地方收3分。1958年实行全国统一为3分。1990年为l角。
汇票汇费。1958年前汇费按汇金百分之一收取,另加每笔手续费2角。1958年1月1日起取消手续费,改为收邮费1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