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县城居民多自修或租用他人矮小土木结构的土瓦房和草房,豪绅富贾有较宽敞的土木结构瓦房,砖木结构及楼房很少。1949年县城约1万人,有公私住房5000多间,其中民用住房2000间,每人平均住3.2平方米。无房产管理部门。
1952年土地改革时,在没收地主、资本家的房屋中未分给农民(贫民)的部分,以及寺庙、教会和国民党政府机关的房屋,作为国家公产,由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机关单位和基层政府、中小学校使用。
1965年8月1日成立房地产管理所。共接收公房312间(0.79万立方米),租金按质量分等以间计征,每月每间:一等3元,二等2.5元、三等2元、四等1.5元、五等1元,年收租金0.28万元。1966年1至4月,按省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对城镇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报告》,组织力量对县城186户出租的472.5间(2.12万平方米)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付给租金,租金分萼按面积计征,每月每平方米0.045至0.19元不等,年收房租1.3万元。1972至1987年先后新修居民住宅楼房10幢,共329间(0.1万平方米),租金按楼层、质量分等以面积计征,每月:一楼每平方米0.1元,二楼每平方米0.105元,三楼每平方米0.09元,四楼每平方米0.08元,年收房租0.9万元。企业、单位使用公房,租金40%留企业、单位修缮,60%交房地产管理所。
1985年,房管所有职工18人,其中正、副所长和参事各1人,管理县城公房计0.11万间(3.64万平方米),年收租金2.6万元。1987年8月27日撤消房管所,成立房地产管理局(二级局),有职工20人,年收房租1.6万元。
1984年12月开始对原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进行处理,至1987年基本完结。已清退1.77万平方米,占任务的91%。
1986年完成了城镇住房普查工作,全县共有10347幢193万平方米,住1.18万户4.27万人,房屋使用面积41.74平方米,每人平均使用面积9.76平方米、居住面积6.36平方米,缺房2683户,占城镇总户数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