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的婚姻,主要是强迫、包办、变相买卖,讲究门当户对,盛行早婚。这种结合,男女缺乏感情,不少青年为了追求婚姻自由,惨死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礼教之下。多数人勉强过活或自发培养感情,“从一而终”。联姻形式,一是普通婚姻,二是便亲婚姻,其中包括童养媳、对换亲、儿女亲、叔接嫂或哥接弟媳、入赘、填房、纳妾等。结婚年龄因人及家庭而定,一般男在十八九岁,女在十五六岁,个别有十二三岁结婚的小女婿或小媳妇。
寡妇再嫁,更是受人指责。《薛志》云:“男娶寡妇,妇女再嫁,世均耻之。”可见社会上对再嫁妇女人格的侮辱。而个别山区,又常有招夫养夫的习俗,富家更是一夫多妻,没有法律的约束。
建国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50—60年代,结婚一般是男20岁,女18岁;70年代提倡晚婚,男25岁,女23岁。建国40年来,由于人口增长快,初婚人口不断增加,1955年结婚登记2021对,1984年4211对。一方要求离婚时,经调解无效才准许离婚。1952年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案466件,其中女方提出的424件,占90.99%,说明过去包办婚姻的遗害和妇女对婚姻自主的要求。随着《婚姻法》的贯彻,男女自由恋爱,自愿结合,离婚人数逐年减少,1985年离婚95对,比1963年下降53.2%。
根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本县15岁以上人口250512人,其中未婚68427人,占27.31%;有配偶160960人,占64.25%;丧偶19277人,占7.7%;离婚1848人,占0.74%。由于受生理因素、法定结婚年龄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未婚男性多在34岁以下,女性多在24岁以下,23至29岁男性未婚者高于同龄女性未婚人数的2—7倍。全县有配偶的男性79435人,占男性15岁以上人口的60.18%;女性81525人,占女性15岁以上人口68.78%,女性有配偶的高出男子8.6%。男子平均初婚年龄23.5岁,女子平均初婚年龄22.3岁。农村早婚现象较多,全县未达到法定年龄的15-21岁的男性及15—19岁的女性已结婚的2116人(男931,女1185),占同龄人数的4.31%。丧偶人数在45岁以前比重不大,50岁以后逐渐增多,男性丧偶的7765人,占50岁以后人口的23.02%,女性丧偶9298人,占50岁以后人口的33.62%。离婚人口少,全县男子离婚人数占15岁以上人口的1.2%,从23岁的0.16%开始,以后各年龄组逐步上升,40—44岁和60—69岁离婚率最高,分别为1.91%和1.96%。女性离婚率一直比较低而稳,各年龄组都未超过0.5%。县城女性离婚率为0.48%,男性为0.87%,农村女性离婚率为0.21%,男性为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