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将民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登记在户籍上,作为征收租赋和征用徭役的依据。其后,各朝沿袭增补,逐步完善。明、清和民国时期,本县曾进行过几次户口调查,但人民避免负担,多有隐匿,且项目狭窄,准确程度不高。建国后,进行过四次人口普查,获得了详实的数据。
第一节 编查户口
明洪武三年(1370)清厘户口,颁行户帖,进行全国人口调查。各地按户登记,取得口供逐项入册。一式两份,一份本县收执,一份交户部编制户籍。十四年(1381)户口调查,编制黄册,详记居民的丁口与产业情况。二十年(1387)普遍丈量土地,编制鱼鳞册,详载民户、土地亩数。并设里甲制和关津制(10户为甲,10甲为里),里长、甲长和里甲人民互相知保,不得隐藏和任意流迁。
清代户口管理较前完备。人口按民、军、商、灶著籍。男年16为丁,未成丁和女性统称口,丁口系于户,建立职业、性别、年龄册籍。顺治、康熙年间推行牌甲制,清厘户口,十户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里,设牌、甲、里长。嘉庆七年(1802)本县有18里,50地。
民国时期,频繁编查户口。20年(1931)制订户籍法。23年推行“编查保甲户口条例”,按户登记,项目有常户数、户内人数、男女数、不识字人数、无职业人口(指16岁以上至65岁以下)、24-40岁男女壮年人数、有无枪支等。31年县府设户政股,乡保设户籍干事,进行户籍复查,逐户填写,结束一甲后,取具连环监察具结,并汇造壮丁、职业及住户、特户统计表。36年,训练户籍人员,全县进行户口调查,按户填发国民身份证。年底全县18乡镇,132保,2266甲,32867户,144629人。
第二节 人口普查
建国后,本县按全国统一部署进行过四次普查,逐步建立起完备的人口统计和人口管理制度,为制定国民经济规划和加强政权建设提供了依据。
1953年7月1日零时为第一次人口普查标准时间,普查项目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此次调查与选民登记同时进行。调查结果,全县11区100乡(其中5个街委会)共56854户,243710人(男130341,女113369)。
1964年7月1日零时为第二次人口普查标准时间。登记项目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住址、非农业人口等9项。工作按宣传教育、普查登记(逐户逐人逐项)、复查核实和手工汇总四个阶段进行。普查结果,全县共60656户,283053人。其中城镇居民17242人,农业人口265811人。
第三次人口普查以1982年7月1日零时为准,普查项目19项。按人登记的有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常住人口状况、文化程度、行业、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如上学、搞家务、退休等)、婚姻状况(未婚、有配偶、丧偶、离婚)、妇女生育子女总数和存活子女数、1981年育龄妇女生育状况共13项。按户登记项目有户的类别(家庭户或集体户)、本户住址、人数、1981年出生数、死亡人数、常住户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数共6项。
县上先在三郎公社试点后全面开展,8月中旬,手工汇总结果:全县81541户,386005人。经过一个多月的编码、自查、互查,与镇巴县交叉验收后报省,进行电子输入,返回材料比手工汇总少1户多6人。各项规定指标均未超过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被地区评为先进县。
1990年7月1日零时为第四次人口普查标准时间。调查内容除1989年上、下半年及1990年上半年出生死亡项目外,其它均同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近五千人参加,经过艰苦努力,胜利地完成了普查任务。国务院抽查验收,各项普查资料指标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普查结果:全县人口为407856人,占汉中地区总人口的11.36%。8年增加21857人,增长5.66%,年均增加2723人,增长率为0.7%。家庭户101197户,397924人,户均3.93人,比1982年人口普查时少0.6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