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护
明代及其以前,本县人烟稀少,称为“未开巴山老林”。清初实行移垦政策,到乾隆时南方移民大量入境。随着人类频繁活动,大片原始森林遭到破坏。面临森林日趋减少趋势,清政府及一些有识之士采取过一些保护措施。清宣统元年(1909)洋溪保为“不准烧山,砍伐漆树事由”刊《永以为例》碑,教民保护森林资源。民国时期,由于人口持续增长,森林面积再次下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保护森林资源极为重视,县政府曾多次发布通告、布告,保护森林资源,并对破坏森林资源者进行处罚,乃至绳之以法。但是,一些地方和少数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毁林开荒,盗伐林木仍然存在。
封山育林
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林业部门,把封山育林作为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1953年始有计划、有组织封山育林。1953~1955年,小沟、状元、支河、柏杨、洋溪等乡,封山育林6万余亩。1985年,城关镇在太阳梁封山育林800亩。1984~1989年,砖坪林场封山育林12291亩。
护林防火
多年来,本县遵照“预防为主,防重于救,积极灭火”方针,开展护林防火工作。
护林防火组织1955年,县人委发布《关于建立护林防火组织的指示》,成立县护林防火委员会,各地成立分会,订立护林防火公约。1955年始,成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区建分部,乡建指挥所,村建护林防火委员会。到1956年,全县有护林防火分部7个,指挥所42个,护林小组1739个。是年,本县获全国“无林火县”称号,受国务院奖励;滔河区评为西北地区护林防火先进单位,出席1957年西北地区英模会议。1956年,本县与四川省城口县建立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在接壤的大巴山林区实行护林联防。1958年,川、陕、鄂交界七县成立巴山地区护林联防委员会。1961年,本县加入该委员会,并于1966、1990年主持召开第九届、三十三届联防委员会(扩大)会议。1958年2月,岚皋、紫阳、安康、平利县在安康县岚河区召开护林联防会议,并成立联防委员会,分别由各县主管林业副县长轮流任主任委员。1965年,根据安康地区农林局文件,由安康县平头山林场负责,召开岚皋、平利、安康县参加的平头山林区联防委员会,并成立联防小组,本县芳流公社参加联防。1970年12月,平头山林区联防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制订联防具体办法。1972年,芳流公社主持召开平头山林区联防第四次会议。截至1973年12月10日,平头山林区联防小组第五次会议时,本县先后参加联防的有新华、蔺河、六口、芳流公社。此外,花里、滔河、官元区的区、乡分别与邻县、区、乡建立护林联防组织。1987年,调整充实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部由9人组成,主管林业副县长任指挥,其他成员分工落实责任区。区、场建立护林防火组织9个,乡级32个,村级247个,兼职护林员1346人,专职护林员13人,扑火队57个、2208人。
护林防火宣传20世纪50年代,各林区建立护林宣传站,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月”活动。林火季节干部深入林区进行护林防火教育。1984年《森林法》公布后,全县广为宣传,县政府组织林业公安、司法干部到重点林区的6个区、18个乡,宣传《森林法》及《实施细则》,受教育群众达7万人。1987~1988年,县政府与区、乡政府签订包括护林防火内容的林特生产责任状,实行县长挂帅,区长、镇长、乡长、场(站)长、村长、组长、家长分级负责的“八长”责任制。
防火设施1955年始,在林区建立瞭望台5处,登记处9处,行人休息站5处,重点林区入山登记站12处,防火警报牌380余块。《森林法》公布后,重点林区增设永久宣传门8个,防火宣传牌60多块,架设林区电话约5杆公里,有专用电话1部,无线电台2部,专用车2辆,风力灭火机6台,三轮摩托车10辆。同时,改进用火方法,坚持用火制度,严格控制火源。防火体系不断完善,防火能力不断提高。
禁止乱砍滥伐
1953年6月,县人委会发布《严禁乱砍滥伐破坏森林的指示》。1954年10月17日,发出《禁止杜仲采割并加强管理》的通知。1955年,县人民政府连发7个文件,部署护林工作。1958年,“人民公社化”大办食堂、大炼钢铁,毁坏大批森林资源。三年困难时期,全县普遍砍树渡荒,1958~1975年,集体林木被毁面积达52万亩,森林覆被率下降16%。1962年2月,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关于处理林权的意见》,开展林权清理,纠正“一平二调”,处理乱砍滥伐,颁发林权证。1982年,县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禁毁林开荒》布告。为加强木材管理,建立木竹检查站4处。1984年始,木材市场开放,价格上涨,全县出现乱砍滥伐歪风,据不完全统计,仅上半年,乱砍滥伐幼树500余万株。这股歪风直到《人民日报》点名批评,中央领导干预,省政府派工作组来县检查,才得到制止。1984年始,实行木材凭证采伐,杜仲由药材公司统一经营。1983~1987年,森林公安派出所对发生的290起森林案件处理252起,罚款5280元,赔偿经济损失2450元,追回木材83立方米,罚栽树6.12万株,调解林权纠纷1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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