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营林
民国时期农民私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岚皋县委、县人民政府重视林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的林业方针,采取“自采、自育、自造”办法,开展营林。
采种
采种,一是坚持农民自采;二是由林业、供销部门收购籽种,余缺调剂;三是从外地引进良种。1953~1989年,收购籽种1000余吨,其中:杜仲籽50余吨,橡籽250余吨,桐籽50余吨,核桃50余吨,漆籽100余吨,其它籽种杉木、马尾松、红椿等,除自采自育外,1956年调运苏联杜仲籽种2吨。1976~1989年,先后调往江西、山西、河南等省以及本省宝鸡等地漆籽10余吨,云杉、油松籽种40余吨,国家采用无偿或部分补贴办法,支援农民造林。 育苗 1953年始建国营苗圃,至1989年育苗500余万株。1953~1955年,除国营苗圃育苗外,县林业部门还在城关、蔺河等乡与农民合作育苗,每年40~60亩,每亩国家付给报酬60元。此外,采取集体、农民个人自育苗自造林。1975年后,全县推广“舍得好地,舍得肥料,舍得劳力”育苗经验。1976~1983年,平均每年育苗1527.62亩,其中1983年育苗达3146亩,是年出圃率达30%以上。历年育苗中漆树最多,累计1.6万余亩,出圃8000余万株。其次是桑树、杜仲、红椿、杉树等。除自育自造外,很多农民还出售商品苗。蔺河公社光明大队在搞好粮食生产的同时,以林特生产为主,推动农业全面发展。仅1976~1978年育商品漆苗49亩。1980年出席全国农业座谈会,受到国务院奖励。截至1989年底,全县累计育苗3.65万亩,出圃苗木1亿余株,调出2000万余株。
造林
本县历来重视植树造林,群众亦有屋前房后植树习惯,每年春、秋植树造林季节,采取个人、集体、国营及义务造林等多种形式,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农业合作化时,农民造林积极性高,1953~1956年,造林7.01万亩,其中1956年仅杜仲植百万株。其间,县林业部门出种子、树苗,农民出地,在城关、平溪、蔺河、双河乡合作造杜仲、漆树、花椒等经济林2000余亩。1958年,大炼钢铁,大道河、岚河中下游及晓道河流域的林木几乎全伐,农民造林积极性受挫。1959年,虽然造林达到6.55万亩,但虚报成分较大,加之百日大旱,成活率极低。此后至1962年,森林权属收归大公社所有,农民缺乏造林积极性,大多是“东山挖苗西山栽,一山造林两山空”。1962年造林仅4018亩。1964~1966年,在一手抓粮食,一手抓多种经营方针指导下,大力植桑、茶、竹、桐、麻。1964年,全县万人参加岚河流域佐龙~花里段营造竹林大会战,造竹林4万余株。“文化大革命”初,将发展林特生产作为县委、县人委的“罪行”进行批判,出现挖“修根”歪风,群众更无造林积极性。1968年造林仅249亩,为建国后最低年。1970年后,造林开始回升,1976年达到9227亩,是年县级机关干部、职工在中梁子营造漆林1000余亩。1978年造林3.13万亩。1979年后,全县下划荒山70多万亩,并制定荒山造林,退(弃)耕还林50年不变,子女有继承权的政策,颁发承包荒山造林使用证。同时,讲究科学营林,加快林业发展步伐。1979~1981年,造林14.87万亩,成活率90%左右。其间,1980年造林6.77万亩,为建国后最高年。自1979年2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提议,决定3月12日为植树节后,本县每年都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截至1989年,全县近10万人次参加义务植树。1987年始,在省飞播队,兰州民航局支援下,以万人寨、中梁子、笔架山为中心播区,官元、石门、砖坪区的11乡、39村、104组飞播造林,至1989年造林8.94万亩。据抽查,1988年飞播造林平均每平方米出苗4株,成苗保存面积占飞播面积70%;1989年飞播平均每平方米出苗2~5株,最高达18株。1952~1989年,全县植树造林面积86.71万亩,按1988年安康地区植树造林平均保存率14.6%标准推算,保存面积12.66万亩,零星植树4900余万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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