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代,平利县居民稀少,森林茂密。清初后,移民猛增,插标为界,垦殖愈烈,森林被破坏。民国时期,刀耕火种,只毁不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保护原有森林。1958年“以粮为纲,全面跃进”,毁林种粮,大炼钢铁;“人民公社化”期间,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林权不清,管理放松,导致乱砍滥伐,造成部分荒山秃岭。
1965年3月,中共西北局第二书记、陕西省委书记胡耀邦来平利视察工作提出:“植树造林,苗圃先行,一队一亩,集体经营,参加分配,责任到人,年年狠抓,持之以恒”。是年3月县委、政府就育苗造林致各级党委书记一封信;5月中共平利县委、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关于发展蚕桑生产的决定”,提出两手抓、双丰收生产方针。1978年始,春秋连年会战,建立基地,育建管结合,国营、集体、个人齐发展,被陕西省列为林业基地县。1982年完成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区划; 1983年完成林业“三定”;1985年后,全面贯彻《森林法》,林业机构逐步健全,技术队伍不断壮大,林业生产全面发展。截止1990年,育苗25340亩,营造用材林499582亩,发展经济林459988亩,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提高,林业生产总产值达2461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