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婚姻 据从长安境内五楼、鲁坡头等原始公社遗址发现,新石器时已存在对偶婚制。私有制使对偶婚制过渡到一夫一妻制。但奴隶和封建制的专制主义,在婚姻上也对人们实行专制,由族长或家长包办,并且男女不平等,有钱有势者妻妾满堂,穷苦人终生鳏居;男人可以嫖娼养小,女人却必须守一而终。据清嘉庆《长安县志》《咸宁县志》和民国《咸宁长安两县续志》记载,清嘉庆至光绪(1796~1908年)年间为封建婚姻殉葬的节妇、烈妇有姓名者,长安县1390人,咸宁县812人。整个封建婚姻史就是在神权、族权、夫权和金钱的支配下的一部早婚、童养媳、换亲、买卖或争婚、抢婚、押妻、典妻、赌妻等的罪恶史。
中华民国时期,出现了少数先进分子争取婚姻自主的潮流,但封建婚姻的状况未得根本改变。
自主婚姻 新中国建立后,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但封建婚姻残余的消除经历了较长时间,它是与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与男人的平等地位同步进行的。仅以离婚情况为例:1949~1981年,全县离婚者2239人,其中男性1765人,占78.82%,女性474人,占21.18%。50年代离婚1183人,男占84.19%,女占15.81%;60年代517人中,男占79.88%,女占20.12%;70年代487人,男占68.37%,女占31.63%;1980年和1981年离婚52人中,男占44.23%,女占55.77%。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对配偶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的选择逐渐让位于经济实力,对人品的要求逐渐让位于感情投入和风度魅力,在维系家庭关系的因素中,“从一而终”的观念渐有所破。与此同时,早婚、非法同居、索要彩礼、养儿防老等陈旧观念与陈规陋习却有所抬头。1982年全县15~19周岁中结婚的有469人(其中男5人、女46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