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兵制 民国初期,沿袭清代募兵制。民国25年(1936年)实行《国民兵役法》,义务兵役制取代募兵制。男子年18~45岁为服役期。兵分征集和募集两种:凡适龄壮丁,以征兵手续入营者,为征集;以应募手续入营者,为募集。由县政府按各乡丁口分配征募数额,再由各乡分配到保甲、依数抽丁。征兵一般在每年下半年进行。始,长安县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法。后演变为派丁、雇丁、直至抓丁。雇丁,是指分配给保甲的壮丁数,根据地亩或户丁的数目,摊派壮丁费,一个壮丁费八到十石(每石150公斤左右)麦子,由保甲统一雇买。抓丁,是指按兵单位,收受保甲或私人壮丁价款,直接在乡村拉夫抓丁,以顶替应出壮丁。有钱有势者,或行贿免役,或买丁顶替,穷苦人民备遭祸殃,甚至家破人亡。
民国33年(1944年),以抗日为名,长安县成立知识青年从军委员会,发起一次知识青年从军运动。全县报名500余人,195人入伍开赴云南集训。这次从军有《长安县志愿从军知识青年题名碑》(此碑现存大兆粮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