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烟
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党宜君县政府成立戒烟科,开始劝民戒烟,禁运禁售鸦片,重要关卡设有盘查哨所及缉私检查队。由于鸦片烟毒深广,禁烟官员,不仅吸而且还贩卖,所以不能解决毒害的蔓延。抗日战争爆发后,征兵紧迫,但是烟民体瘦面黄无力充军,国民党政府才颁布了《六年戒烟计划》,并为了重视扩大戒烟活动,确定以林则徐查烧鸦片的六月三日为“六三戒烟纪念日”,每年的这一天,进行戒烟的宣传教育。民国二十八年(1939),各城镇设烟膏局,对烟民登记注册,定时定量向其销售,使其逐步断瘾。此外,还采取措施,严禁种植,当局还组织学校儿童,教唱禁烟歌:“鸦片烟,毒东西,花了钱,伤身体。小朋友,动员起,快快劝人不要吸……”曾一度出现戒烟高潮。当时,对劝禁烟不改者,政府罚款,集训劳动;对走私贩毒者,给予法办。但是,一些官吏却借此明禁暗贩,明查暗保,诈取钱财,自食取乐。所以,直至民国末年,仍有偷吸与贩毒现象。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广泛发动群众,在大力开展禁止吸毒的宣传教育工作之后,才根除了吸食鸦片的恶习。
二、剪辫子
清时,男子留长发结辫于脑后,辛亥革命时视为陋习,严令剪除。民国初年,各地在逢集日或古庙会时,强行捉拦剪辫,声称“不剪者就是留恋满清,将受拘役”。乡邻闻讯,不少男子剪掉辫子,剃成光头;未剪的提心吊胆,出门时将辫子盘于头顶,用帽子遮盖。民国十六年(1927)下半年,冯玉祥部队住陕,特颁“男子剪辫,女子放足,不论男女都要上学”的十六字布告,并印发《剪辫歌》广为宣传。以后,县民众补习教育和义务教育识字班规定:凡上学识字的人都先剪发。自此,男子辫发基本被革除。
三、放足
旧时,女子缠足,俗称“裹足”,贻害无穷。女子长到八九岁时,由母亲用长布缠足,其痛苦凄惨之状目不忍睹,致使脚骨折,扭成畸形,双足尖小,步履艰难,美其名日“三寸金莲”。否则,受人嘲笑,更难择配佳婿。这是旧制度对妇女的残害和压迫。民国十七年(1928),宜君县国民政府成立“天足会”,劝令妇女放足,禁止幼女缠足,缠足风气从此扭转。到民国三十年(1941),缠足现象全部绝迹。建国后,广大妇女翻身解放,不仅参加生产劳动和各项社会活动,而且也普遍学习文化,同男子享受平等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