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有资料记载,清康熙三十年(1691),有朝廷赈济本县之事。其后,嘉庆间,曾办“养济院”。至民国年间,有过“育婴堂”、“灾童教养院”、“难民救济会”,多系慈善人士所办。这些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县当局没有亦不可能建立起有组织的社会保障事业。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本县人民政府内设有民政部门(初称科,今称局),专司此项工作。40余年来,逐步开展了优抚安置、救济补助、社会福利等事业;县金融部门,又开办了社会保险事业。80年代以来,由于党和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进一步重视,使全县社会保障和福利逐步呈现加强、发展、扩大的趋势。
第一节 优抚安置
一、优抚
对象主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和其家属以及国家职工。
1.节日慰问。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等节日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慰问团、慰问队,向烈、军属和当地驻军(主要是人民武装部)慰问。80年代后还组织联欢会、座谈会等。
1953年,扶风、眉县、岐山3县在眉县常兴火车站合建“扶眉战役烈士陵园”,征用土地34亩,安葬人民解放战争扶眉战役中牺牲的623名官兵的遗骨,其中本县籍237名。每年清明节等纪念日,本县组织干部、学生、农民前往悼念。
2.抚恤金发放。分牺牲、病故军人抚恤,残废军人抚恤和烈、军属及复退军人抚恤等。1981年全县发放9.2万元。1983年9.6172万元。1985年抚恤对象298名,发放抚恤金7.8555万元,人均263.6元。1990年抚恤对象280人,发放9.4950万元,人均339.1元。
3.残废金发放。对革命残废军人按残废等级发给,金额几经增加。1984年以来,特等每人每年120至132元;一等为108至118元;二等甲级86至96元,乙级76至84元;三等甲级64至70元,乙级56至60元。1986年后,特等每人每年1100至1200元;一等860至1020元;二等甲级600至740元,乙级450至538元;三等甲级322至336元,乙级272元。
60年代,全县每年发放1万余元。70年代,每年2万余元。1981年2.1万元。1985年有残废军人155人,发放3.1038万元。1990年有残废军人166人。其中特等1名;二等甲级12名,二等乙级35名;三等甲级64名,三等乙级47名,共发放4.9170万元。
4.医疗补助。对二等甲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发给公费医疗证,可随时公费医疗。对二等乙级以下革命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经民政部门批准后送医院公费医疗或送复员军人疗养院疗养。对生活困难的,补贴住院期间的伙食费。
5.定期定量补助。从70年代开始,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孤、老、体弱复退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额几经提高。1980年扩大补助对象,烈士、病故军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绝大部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984年享受补助者333人,发放助金2.4744万元,人均74.3元。1985年382人,发放2.4007万元。1990年869人,发放2.36427万元。
6.临时困难补助。对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荣誉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军人等,给以临时补助。1982~1983年,对36名对象临时补助建房修房83间。1985年,向1252名补助对象发放补助款7.8555万元,并逐户访问赴云南前线参战人员的家属,给200余户发放照顾款2700多元。1990年共发放临时补助款1.5万元。
7.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金。农业合作化前,为烈、军属代耕土地,每年约60户,449亩。1956年改为优待劳动日,每年优待对象600余户,3100余人,优待劳动日10.8712万个工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高优待标准。1982年,优待劳动日39.7678万个,之后,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现金,1984年,对2372户发放优待金35.4676万元,户均149.5元。1990年,对1267户发放优待金44.6500万元,户均352.4元。对少数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雇人照料其生活。
8.职工抚恤。1980年规定,死亡职工丧葬费300至400元。1984年4月以来,改为按性质进行抚恤,病故抚恤400至600元;因公牺性抚恤500至700元;烈士抚恤2000至2400元。1986年后,病故抚恤10个月工资;因公牺性抚恤20个月工资;烈士抚恤20个月工资。对职工遗属生活困难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补助对象为死亡职工的年满60岁的父、夫和年满50岁的母、妻以及未满16岁的子女;尚在普通中学上学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受年龄限制。定期补助标准: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16至20元;1986年后,提高到每人每月40至60元;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2至15元,1986年后,提高到30至50元。
9.职工补助。对60年代初精简回农村的职工办理生活补助,享受补助者268人,每月共补助金额4619元,平均每人每月17.23元。1990年173人,每月补助金额5200元,平均每人每月30元。
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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