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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AD] 民国30年(1941)以后,婚姻习俗有所改变,尽管旧婚制仍在盛行,但婚配当事人可以见面并参与意见;繁琐仪节略有简约;免去轿抬、旗舞;废跪拜为鞠躬行礼。但重金厚礼不亚于从前。 解放后,颁布了新婚姻法,废除了买卖、包办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主,大多数家长不干涉儿女婚姻,相亲、订婚、结婚习俗大有改进。 订婚 男女双方相爱或经介绍人与双方父母、当事人说合后,男方邀请,女子同其父母、亲戚去男家看家,男方盛情款待,馈赠“见面礼”,若女子同意,收下礼,表示成亲态度。男女双方都要宴宾客,有的只宴家门,议定结婚日期、彩礼以及结婚方式等。80年代,也有不兴看家和订婚,只需姻缘既定,两家你来我往不受拘束,对方父母暂称“伯父、伯母”或称“叔、婶(姨)”。待吉日结婚后,改口与对方同称。 结婚 结婚前,男女双方亲自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拿到结婚证书方称合法结婚。结婚时不坐轿,有车坐车,无车步行,新娘不兴顶盖头,改跪拜为鞠躬礼。60年代以前,女做嫁妆男赠衣,以件数多为荣。70年代兴“三转一响”(手表、缝纫机、自行车、收音机)等物。80年代要求沙发、洗衣机、电视机、款式家具等。同时,坚持除陋习、立新风,不要彩礼,不拘形式,旅行结婚,从简办婚事者日益增多,但请客、收礼的不少。礼金随物价上升而成倍增长,70年代,赠送2—5元,10元极少。1986年,礼金一般在10元以上,送5元不在眼下,结婚旧习禁忌仍然存在。 解放前,还有守节、招亲、改嫁、童养媳等婚姻形式。 守节 即守寡。古时守寡多系财主富翁家寡妇,认为守节为荣。解放后,守寡的极少。 招亲 解放前,不少寡妇有招夫,也有女儿不外嫁而赘婿。入赘男人有的改随女方姓。解放后,不少男青年自愿到女方落户,形成移风易俗新风尚。 改嫁 旧礼教提倡妇女“从一而终”,夫丧改嫁为耻,解放后,婚姻自由自主,改嫁不受别人干涉。 童养媳 解放前有童养媳习俗。穷人因天灾人祸,或因子女过多,无法营生,忍将年幼女儿给人做童养媳。童养媳的年龄,有哺乳的,有几岁的,也有10多岁的少女。养童养媳的男方,有因子弟丑陋或生理缺陷的,有因家里缺人手的,也有因家穷娶不起亲的。童养媳和童婚,是父母包办儿女成家的婚姻形式。成婚后,绝大多数是不相称的夫妻。解放后,此陋习被取缔。 偷、嫖 兄长与弟媳之间和公媳之间的不正当性关系叫“扒灰”;叔嫂之间不正当性关系叫“烧火”;已婚妇女与别的男人之间、闺女与男性之间的不正当性关系,就女方而言叫“偷人”、“偷野老公”,就男方而言叫“嫖婆娘”、“嫖亲家母儿”。此类不道德行为,解放前较普遍,解放后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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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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