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明(1934—1967) 凤翔县横水乡九龙村人,小学文化程度。1950年3月,在平凉永丰药铺当店员。1953年7月在固原地区中级法院工作。1966年3月任泾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1967年7月8日泾源县炮弹厂发生爆炸,定明奔赴现场,冒着生命危险,在奋力抢救被炸伤工人及财物时牺牲。1975年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追认张定明为革命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