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懋德(1908—1964) 凤翔县人。民国8年(1919)起,在凤翔师范、虢镇省立二中等校上学。民国17年(1928)起,继父业为陇县邦盛振中药店经理。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团结教育与广大职工的帮助下,思想不断进步,政治表现较好。1953年起,历任陇县工商联委员、主任委员、公私合营国药业商店总经理、陕西省政协委员、陕西省工商联常委、陇县政协副主席、宝鸡市人民代表、陇县副县长等职。 1950年,他帮助凤翔县老家兄弟接受土改政策,将转移的农具、家具取回,连同土地如实报出,被定为开明地主。1950年他购买经济建设公债5000元,两次捐献3500元,以实际行动支援抗美援朝战争。1952年“五反”运动中,主动检查了自己的偷税行为,扩大了经营业务。1956年接受党对私营工商业者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在公私合营高潮的推动下,报出积存多年的白银800多两,银元2000块,大烟970两,在工商界起了带头作用。同年12月担任副县长后,更加自觉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工作积极负责,密切联系群众,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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