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生 澄城县醍醐村人。生于1907年,西安第一中学毕业,国民党员。曾任西安军管区司令部国民兵团中校副团长,大荔县、澄城县国民兵团上校副团长,八区动员指挥部组训科长等职。1947年11月13日,代理国民党白水县长,在任仅五个月,罪恶累累。他采取卑劣手段,横征暴敛,强行勒索18亿元(折合人民币18万元),贪污小麦800石,强迫人民服劳役数月,重修城廓。又迫使城区民众每家从西河向城中担水100担(好窖坏窖都倒入),苦害群众。他亲带民团赴洛北清剿八路军游击队,抄家80余,奸淫妇女,抢劫财物,无故毒打老幼妇孺。1948年4月17日晚逃跑前,从狱中拉出白水游击队员吴甲玉、孙拴定、孟照勤等五人,枪杀于体育场、西城壕等地。解放军某部跟踪追击,在蒲城罗家庄将其捕获归案。于1948年3月25日依法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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