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彦昌(1910—1951),横渠乡武家堡人。自幼务农。民国28年(1939),给横渠镇长曹衡畿背枪。30年(1941)给县自卫队分队长陈芳亭背枪。33年(1944)2月,因陈诬杀部下,武等结伙枪杀了陈芳亭,遂逃往泥峪庵组织了一支非法武装,走上为匪扰民的道路。是年底,被国民党17军军长高桂滋属下之旅长李少棠收编,任排长和反共突击队长,派往山西、河南观察抗日军情。次年,日本投降后,仍回横渠重操旧业。35年(1946)8月,省委派马德、余政、张衡、赵乃鼎、汶湃等共产党员从边区回眉,为了站住脚跟,研究分析认为武彦昌枪杀陈芳亭,县政府一直设法追捕,想找共产党作靠山,反对国民党的态度与我党的政治立场基本一致,遂决定积极争取利用武彦昌的非法武装,建立武工队或游击队,蒙蔽敌人,掩护党的活动。通过联系,于中秋节在武家堡任重远家,张衡会见了武彦昌。当晚,武领张回家探望了父母妻子,于深夜赶到河滩村马维藩家,把张衡安排在这个比较安全的地方。不久,地下党县委书记马德和省委交通员赵乃鼎,也秘密在武家堡会见武彦昌。从此,经过地下党组织的多次教育争取工作,武彦昌在与我党合作上持肯定态度。10月,经马德、张衡介绍,省委批准,接收武彦昌为中共地下党员。后由于形势所迫,遂同意了武彦昌非法武装由县政府收编,给武提出了同县政府谈判的三个条件:(一)收编后仍驻横渠不许调到其他地方去;(二)横渠地方治安由武部负责,不得再给这里派人;(三)武器粮饷由县政府负责供给。次年初,武彦昌即以此三条同县政府谈判成功,县长张源西任武彦昌为副分队长。春,武彦昌又任横渠镇副镇长兼镇队附。一次张源西给武下手令,命他在哪儿碰见张衡,就地枪毙。武立即回村找张衡和郭培孝,当面展示了县长的手令,并提醒他们注意安全。武彦昌入党后,匪性一时未改,一方面为党做工作,一方面继续抢劫,从处决的材料看,自1946年10月至1949年5月(入党到起义),曾先后抢人18次,其中枪杀或烧死人命9条,烧毁民房30余间。连前累计共抢劫25次,敲诈勒索12起,残杀20人,烧、打伤33人,抢劫敲诈勒索小麦6920公斤,银子、烟土1200余两,骡马10匹,布80余尺,烧坏民房30余间,在周眉乃至关中西部广大群众中造成极不良的影响。 1948年,武彦昌除随时通报敌人反共活动消息外,还送给张衡一支手枪,在经济上也有过资助,他还让由边区来眉的省委交通员赵乃鼎住宿在他的部队里。由于武彦昌的得力掩护,解放战争时期在敌人疯狂反共的情况下,地下党人在横渠一带站住了脚,党的各项活动和斗争得以安全顺利进行。 次年春,解放战争席卷全国,胡宗南部沿长益公路(今西宝南线)向西撤退。4月,张衡奉调去边区,走时给县委临时负责人郭培孝交代了三项任务:输送干部,发动起义,不要跑掉匪首汤翰如。据此,郭先后几次与地下党员王醒吾、武彦昌、李世芳、冯裕等人开会研究,决定发动组织武彦昌武装力量举行起义,截击西撤蒋胡溃军。5月上旬,经郭培孝同意,武彦昌营所属三连150余人,分别埋伏在青化猴娃桥至烟囱沟要地,夹道截击西逃溃军,至5月20日左右,经过多次战斗,将敌汽车击毁1辆,击残3辆,缴获胶轮大车4辆,骡马16匹,枪100余支,药品40多箱,面粉100多袋,俘敌及其眷属多人,使敌西撤要道受阻,蒋胡残敌震惊。5月21日晚,我一野二军六师南渡渭河,第一次解放了眉县城,地下党组织派王醒吾带武彦昌赴县城与解放军联系,在西门外下坡村向六师政委曾涤和师政治部主任叶显棠汇报了工作。23日全营在梁家湾举行起义。嗣后,武彦昌率部150余人接受了解放军改编,交出长短枪200余支,宝鸡军分区司令部调武彦昌率大部分起义人员去司令部临时驻地扶风县城,将其编为分区司令部缉私大队。 1951年3月,土改工作组查出武彦昌在本村私压机枪3挺,短枪3支,以及在西安看病时与反监主犯杨克勤密会和身穿解放军衣服贩卖大烟等问题后,县委书记黑长荣、独九团汪参谋长和村土改工作组分别同他谈话,但武彦昌态度蛮横,不肯认错,加之有民愤,被他枪杀、烧死者的家属控告,遂被逮捕。4月7日判处死刑,当日处决于横渠孙家原。 1983年10月31日,县委以眉发字(1983) 55号文件向市委请示:原秦岭警备区武彦昌率部截击胡宗南匪军,随后又接受我军改编,这一行动已构成了起义,应按起义定性。对参加这次行动的人员,均应承认其起义身份,按照‘既往不咎’的精神,认真复查落实政策。武彦昌本人系共产党员,能否视为起义及其入党后的抢劫问题,研究认为,武虽系共产党员,但他的公开身份是国民党秦岭警备区营长,率部起义,本人同其他起义人员一样,应按起义定性。至于入党后多次抢劫问题,性质实属严重,但按起义定性后,起义前的问题也可既往不咎,起义后的新问题,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此问题经市委上报省委,1984年1月6日,经省委审查同意,对原国民党秦岭警备区一营按投诚起义人员对待。这部分人员,过去因追究历史问题或主要因历史问题而错判错处理的,要予以复查纠正(《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办字(1984)4号文件》)。据此,县人民法院认定武彦昌系错杀,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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