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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1936) 字石笙,号顽石,赳赳寨人。37岁中进士,授刑部主事。后为奉天、四川各司正主稿,判案平允,提升秋审处坐办,兼外律例馆事务。因其精于法学,遇事善断,深为两任尚书倚重,凡疑狱大案均委吉同钧审定。蒙(古)王激变,被迫自尽者甚众,株连亦数百人,其案数月难决。吉同钧前往查办,连讯三次,即真相大白。只处决了为首者4人,余皆释放。后奉命任总纂修订法律。吉同钧精研历代律典,删繁汰冗,编成《现行律》1部。戊戌维新时,设法律学堂、律学馆,吉同钧任主教,6年之中,毕业学生3000人,在京外各级审判厅任职者达半数。他博览欧美各国法律,荟萃古今,编成《大清律讲义》,清政府颁行各省,海内研习法学者,无不知其名。后又有《现行律讲义》、《秋审条款讲义》、《审判要略》、《西曹公牍》等书相继问世。 光绪三十年(1904)朝审,主稿某因双亲年老,欲调职京外,未遂愿,情绪悒郁。吉同钧体谅其情,自承主稿议事,不料被降级,贬职于光禄寺。吉同钧处之泰然,毫无懊悔之意。不久,清廷更官制,改法部,吉同钧以精通法学又被重用,授审录司员外郎,荐升郎中;京察一等,记名道府,并以参议存记;赏加二品衔。此后,凡修订法律,法官考试、推检,吉同钧均以钦差襄校官头衔参与。 辛亥革命后,同钧著有《随扈记程》、《南游记程》、《东行记程》等游记及《乐素堂文集》、《诗集》刊行。晚年给韩城中学捐花园1所。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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