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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朝俊(1882—1965) 字立丞,号励勤,本县南洛村人。启蒙于私塾,攻读勤奋。光绪二十七年(1901)考为庠生。次年入关中大学堂。光绪三十一年(1905),郗朝俊被选送日本留学,受孙中山“推翻满清,建立民国”思想影响,于是年参加同盟会。并主办《关陇》杂志,鼓吹革命。是年曾被同盟会派回陕西调查清兵驻陕情况。宣统三年(1911)先后毕业于法政大学、中央大学,并获法学学士学位。回国后应留学生会试,录任为法科举人。返陕后,投入秦陇复汉军,先后任司法筹备处科长、都督府秘书、陕西军政府财政部副部长、陕西审计分处处长等。 民国五年(1916),郗朝俊任督军府谘议兼公立法政专科学校教员。民国十一年(1922)为陕西省政府参事,赴各省考察地方自治,被推为西安红十字会会长。民国十四年(1925)任陕西省教育厅厅长。民国十六年(1927)任陕西省高等法院院长。民国十七年(1928)调往南京任中央法官惩戒委员会科长,兼女子法政讲习教员。次年,任最高立法院法官训练所教授。翌年任立法院立法委员。民国二十五年(1936)调任湖北省高等法院院长。民国三十五年(1946)调任陕西省高等法院院长。是时,胡宗南要求设特刑厅,处理政治犯事宜。郗以职权之便,赦免、释放了一些政治犯。民国三十七年(1948)调任司法院大法官,未到任。 西安解放前夕,国民党政府力劝郗去台湾,郗持疑未允。此间延安新华电台播出“郗朝俊,你是学法律的,我们了解你,希你不要跟上国民党走”。胡宗南得知后,派人监视,又逼郗去汉中、成都,并为他买了赴台飞机票,郗借机匿身逃脱。解放后,1950年任西南大学教授。1955年被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安市第一届委员会委员。1961年作为陕西辛亥革命老人,赴京参加辛亥革命50周年纪念会,受到国家领导人周恩来总理、董必武副主席等接见。 郗朝俊在担任各种职务期间,伏案著述。先后著有:《法学通论》、《刑法原理》、《新旧刑法异同要旨》、《民法总则篇详论》等。新中国建立后,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原理》(未出版)。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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