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樊明清(1903~1951),陕西省靖边县樊窑子村人,1929年参加国民军八十六师。1933年升任该师五一五团罗德新部连长。遂死心塌地反对革命,疯狂屠杀革命志士和无辜百姓。仅1934~1935年,其亲手杀害或指使他人杀害共产党员、红军战士和无辜百姓200余人焚掠奸淫,不计其数,人称“樊屠家”。 樊明清生性凶悍,杀人手段极其残忍,诸如剜眼、割鼻、摘心、取肝、点天灯①、吊人头等,令人闻而生畏。其杀人亦达疯狂程度。曾于张家沟、沙峁、蔡园沟、马镇、瓦罗5处开场杀人,一次杀人最多时达19人,最少也有5~10人,连妇女、小孩亦不放过。有的人家被举族灭绝,鸡犬不留。刑场上积尸成堆,血流成河,惨不忍睹。瓦罗村有棵大榆树,因常吊人头,竟被勒出一道深痕。1939年中秋节,樊明清率众包围张家塔村。全村120人,有21人被拷打,4人被杀害,1人致残,一妇女和一女孩惨遭轮奸,不省人事。他们洗劫张家川村时,一名16岁姑娘不甘受辱,奋起反抗,被当场枪杀。 樊明清罪恶累累,为县民深恶痛绝。1951年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在贺家川执行时年48岁。 ①点天灯是将浸油麻团缠在受刑者头顶,点着麻团,人便象灯草一样,由上到下渐渐焚为灰烬。
编辑:秦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