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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钧(1933~1992),回族,西安市洒金桥人。1951年前上学,1951年2月参加革命,先在西安市第六区人民政府工作,期间,除做好工作外,认真学习钻研马列主义和毛泽东著作,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于195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6年9月至1978年3月,在北院门办事处(公社)工作,先为干部,后任街道武装部长。工作中勤勤恳恳,能和辖区回汉人民群众打成一片,热心为群众办事。1978年4月至1980年7月任北院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1979年征兵时,有人托他把儿子征集入伍,他为了保证新兵质量,耐心向说情人解释,要按条件办事,不符合条件不能批准。1980年8月,他被任命为莲湖区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地位变了,作风未变,仍和干部、群众平等相处,平易近人。1981年12月和1984年6月,在莲湖区九届、十届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上,被选为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在任期间,除做好分管工作外,还经常深入街巷、清真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化解群众中出现的矛盾,做好民族团结工作。1986年4月政协莲湖区六届三次会议和1987年4月七届一次会议上两次被选为区政协主席。在任期间,积极贯彻“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方针,组织民主党派成员和各界人士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定各界人士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在1989年首都发生的政治风波中,马志钧在区委的领导下,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反对动乱,坚持“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及时向各民主党派和社会知名人士,传达中央的指示精神,通报政治风波的情况,把各界人士的思想统一在党和国家的立场和方针政策上。因此,在这次风波中,莲湖区的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政协委员,思想安定,反对动乱,没有发现有支持或参与动乱的委员,促进了莲湖区的安定团结。是年,他还主持制订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办法》,使协商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1990年3月,他在莲湖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被选为莲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他认真贯彻《组织法》,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在他的主持下,就改革开放、加强市场建设、贯彻《城市规划法》、《义务教育法》等问题作出决议决定;修正规范了人事任免办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9人次;审议“一府两院”各项议题94项。有力地行使了人大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工作监督权。1992年12月病逝。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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