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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制田(1924~1988),陕西子长县人。1946年10月参加革命,初任子长县瓦市区一乡文书,继任乡长;1949年1月起,任子长县公安局侦察员、侦察股长、副局长;建国后,1953年2月,调北京中央公安学院学习;1954年3月,任陕西省公安厅一处副科长、科长;1958年1月,任中共长安县委常委、长安县公安局局长;1960年7月,调国家公安部12局学习;1961年3月,任中国驻瑞典大使馆三等秘书;1962年9月回国,1963年1月,任中共咸阳市委常委、副书记、咸阳市公安局局长;1968年2月,任中共咸阳市革委会核心小组副组长、咸阳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仍分管政法工作。在任咸阳市公安局长及分管政法工作期间,积极组织全体政法干警,依靠群众开展对敌斗争和加强治安管理,维护了城乡社会治安秩序,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1970年8月,任西安红星钢厂革委会主任、中共红星钢厂委员会副书记,他服从组织分配,把家搬至钢厂,安下心、扎下根,和职工一起改变红星钢厂面貌。1977年10月,任中共西安市莲湖区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兼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分管组织工作,他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方针、政策,积极协助区委书记做好莲湖区的揭批查工作,平反了大批冤假错案;落实了干部政策,对全区各级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使全区干部向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迈进了一大步;对科技人员进行调查、逐人登记建档,评定技术职称、调整专业对口工作,关心解决知识分子的政治、生活问题。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深受干部、群众的敬重。1977~1984年,曾被选为西安市第八、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陕西省第五、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84年1月,被选为莲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后,认真贯彻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依法监督区政府、区法院和区检察院的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1986年离职休养,1988年9月病故。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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