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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举行听证会,对将于9月1日颁布施行的《大理市大理古城维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听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听证。《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古城维护费的收费性质、征收管理体制及征收、使用、管理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20名听证代表到会听证,一致对大理古城收取古城维护费表示赞同。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将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办法》进行分析研究完善,报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并报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后,颁布实施。古城维护费收支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开征时间
大理古城维护费将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大理古城洱海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由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从2015年9月1日起收取。
征收对象
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常务副局长杨军标、副局长洪碧辉对部分听证代表提出的质疑进行了解答:根据省发改委等部门的相关批复,征收对象只能是旅行社和经营户。 旅游团队进入大理古城后,将按人头向旅行社收取古城维护费;已缴纳古城维护费的游客可免费进入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的收费景区景点,包括非遗博物馆、希夷之大理、南北城楼、农村电影博物馆、文庙、文物博物馆等,缴纳古维费后都是免费进入;如稽查到导游带领游客逃费,将对导游进行处罚。
征收标准
1.旅行社行业:根据其接待进入古城的游客人数,按每人次30元收取;
2.旅行社以外的其他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收取。
免征对象
1.户籍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以及持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居住证满1年以上的居民;
2.持有国家导游证陪团来大理旅游的旅行社导游,有营运证的旅游车驾驶员;
3.现役军人,残疾人,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70岁以上老人。
征收方式
1.旅行社行业:由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征收,收入直缴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2.旅行社以外的从事餐饮、住宿、旅游服务、商品生产经营、文化、娱乐、房地产、金融、通讯等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可由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委托税务等相关部门征收,按月或季与代征单位清算,收入及时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保护范围
古城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古城为中心,北至双拥路,南至一塔路,西至大风路,东至洪武路(原城东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