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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息称,携程和另外两家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了Expedia持有的艺龙股份。携程花4亿美元从艺龙原股东Expedia收购艺龙37.6%股权,成为艺龙的大股东,Expedia董事将退出董事会。腾讯仍然持有艺龙的股份,携程以及其他投资人指定的董事,以及新的独立董事,将进入艺龙的董事会。此消息一出,犹如一颗重磅炸弹,震惊整个业界,市场笼罩更多的是担忧和质疑,“携艺合并”是否构成垄断?是否会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从而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上述种种疑问引发社会公众对“携艺合并”一事高度关注。
“携艺合并”将超过市场份额60%
携程花4亿美元从艺龙原股东Expedia收购艺龙37.6%股权的事一经曝光,舆论首先作出的反应是“携艺合并”有垄断之嫌。因为携程和艺龙是在线旅游市场的第一和第三,两家加起来的份额应该达到了60%以上,会对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虽然携程几乎从未在财报中公布具体的酒店预订的间夜量,但从艺龙和去哪儿网公布的财报中,大致可以估算出携程和艺龙合并后,将占据酒店在线预订市场份额的2/3以上,形成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一旦双方在在线酒店预订方面达成关于固定变更价格、限制销售数量、联合抵制交易等方面的协议,在事实上便构成了在线酒店预订行业的寡头垄断,形成巨大的垄断联盟,将消灭和排除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阻碍技术的创新发展,严重损害酒店行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据北京一家快捷酒店从业人员分析,携程完全可以持人头以胁商家,首先要做的是清理那些不规范、不遵守规则的商家,要想上携程必定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且必须符合要求,要想获得更多的优势资源那就需要拿出或价格、或房间的优惠措施出来。而对于那些极度依赖携程的酒店来说挣钱也必定不会如以往那么顺利,而本就没有佣金优势的普通客栈日子也将更加不好过,要想获得订单要么给予携程足够的保留房,要么就继续提高佣金。
若启动反垄断审查存三种可能
“携艺合并”是否构成垄断?知名反垄断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定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而从目前看,“携艺合并”显然属于第三种垄断行为上界定的情形,即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一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合同自由行为,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但由于经营者集中有可能导致排除和限制竞争,所以各国政府都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政府管制。我国采取事前申报的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指国家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盛杰民教授介绍,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对于商务部可能的审查结果,盛教授认为有三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禁止携程收购艺龙,就像当年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样,禁止他们两个的收购;第二种可能是允许他们两个的合并,但是会附加条件,要求艺龙相关的版块应该进行剥离等,收购以后在双方的合并方面应该有很多的限制,避免出现双方完全并在一起;第三种情况是允许他们通过。
两种情形下商务部可启动调查
也就是说,“携艺合并”是否构成垄断需要由商务部审查后,方才能定论。然而,并非所有的企业合并行为都需向商务部申报。知名反垄断法律师魏士廪介绍,在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参加经营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加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然而,“携艺合并”案件中,参加经营的所有经营者是否构成上述申报的条件?作为一般公众是无从得知的,要获取这些信息需由专门特定的途径方可获知。随着在线旅游市场和商务旅行市场的迅速扩张,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线旅游方式,作为在线旅游业数一数二的两家大佬要合并,势必会对广大消费者产生重大影响。
不过,根据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携艺合并”是否应向商务部申报,要根据其自身的情况是否符合主动申报的条件,同时商务部也可依职权自行发起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商务部启动调查的途径包括应举报发起调查,另外是商务部依职权自行发起调查。
魏士廪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随着反垄断执法日益趋于常态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相关执法信息披露机制也应跟上。
从今年年初的滴滴快的合并、到4月份58同城与赶集网的合并、再到现在的“携艺合并”,都出现了同一种现象,就是消息甫一传出,公众就有“涉嫌垄断相关市场”的质疑声音,除了滴滴快的合并因为易到的举报,收到商务部的审查外,其余这些“热点合并”到底该不该向商务部申报?商务部是否收到申报?或者是否有人举报?又或者是否应依职权启动相关调查程序?这些问题作为普遍关心上述疑问的公众都不得而知。魏士廪建议,今后商务部应该加强和提高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合并”事件的回应力度和信息透明度。